2017 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有關工作部署,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責,有效打擊涉假幣犯罪。現將朱某偽造貨幣案通報如下:
2014 年,犯罪嫌疑人朱某與一外號為“四目”的四川人(印刷技術員)商議一起合作印制假幣,并找到林某(已逮捕)、紀某(已逮捕)和其外甥張某(在逃)合伙印制假幣。2014 年10 月,朱某同林某、紀某、張某一起商談合伙做假幣生意,說好由林某負責假幣的運輸和存放保管,不用出資;紀某負責出資印制假幣,并負責假幣銷售;朱某和張某負責出資印制和銷售假幣,并負責聯系技術人員,購買紙張、油墨、膠片、機器等。商談好后,朱某和林某到廣東省揭陽市惠來縣靖海鎮假幣窩點向房東李某(在逃)租用場地,租金為每印制一批假幣10 萬元,并由李某負責在該窩點為技術人員做飯。印制假幣場地確定后,朱某和張某便接“四目”等技術員到假幣窩點裝修,朱某出資給技術員“四目”購買印刷機、切紙機等機器設備及油墨、燙金紙等,技術員調試好機器后開始印制假幣。該窩點共印制了兩批2005 年版的百元面額假人民幣,合計1.4 億元。第一批是在2014 年年底,印制了7000萬元,其中林某占2 成股份,紀某出資12 萬元,占1.5 成股份,朱某和張某占6.5 成股份。該批假幣獲得200 萬元利潤,林某分得40 萬元,紀某分得30 萬元,朱某和張某分得130 萬元。第二批是在2015 年9 月, 印制了7000 萬元2005 年版百元面額的假人民幣,該批假幣林某占2 成股份,紀某出資20 萬元,占2 成股份,朱某及張某各占3 成股份。該批假幣印好后裝成35 箱,每箱200 萬元,裝在一輛車牌號為粵V2A847 小貨車后廂里,由林某開到惠城鎮英內管區聯英停車場內停放。其中有8箱林某交給紀某去銷售,其余27箱假幣被公安機關查獲。
2016 年7 月25 日, 廣東省揭陽市公安局向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涉嫌偽造貨幣罪的犯罪嫌疑人朱某。2016 年7 月28 日,揭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嫌偽造貨幣罪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公安機關及本院提審時均供述其與他人合伙偽造貨幣的犯罪事實,且有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相關物證、書證等為證,各種證據能相互印證。目前證據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朱某涉嫌偽造貨幣的犯罪事實。鑒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本案同案部分犯罪嫌疑人案發后在逃,犯罪嫌疑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滋擾被害人,存在社會危險性。為進一步偵查,有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的必要,故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朱某批準逮捕。
2016 年8 月16 日, 揭陽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朱某、紀某、林某涉嫌偽造貨幣罪向揭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7 年1月17 日,揭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偽造貨幣罪依法對朱某、紀某、林某提起公訴。 2017 年4 月1 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朱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對其他被告人作了有罪判決。2017 年7 月25 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