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通信技術(shù)的發(fā)展,假幣犯罪呈現(xiàn)出網(wǎng)絡(luò)化、小面額、小型化趨勢。根據(jù)近年來破獲假幣案件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六起假幣犯罪案例,通報如下:
2015 年7 月初,被告人朱某、被告人李某等人組成的假幣犯罪團伙,通過共同出資,購買印制假人民幣所需的機器設(shè)備、紙張油墨及耗材,采用流水作業(yè)模式印制假人民幣。2015 年9 月,公安機關(guān)在窩點現(xiàn)場繳獲第五套人民幣2005 年版100 元券假幣2.16 億元。 2017 年6 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朱某和李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生,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謝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其余參與此案的人員,犯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罪(預(yù)備),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處以有期徒刑和罰款。
2014 年春節(jié)后,被告人汪某、被告人孔某和同案人廖某(另案處理)、“老二”(另案處理)四人密謀在普寧印制假幣并進行了分工。假幣印制完畢后,孔某將假幣付給被告人熊某作為報酬。2014 年6 月20 日,熊某帶被告人黃某、被告人潘某到窩點開始印制假幣。2014年6 月27 日凌晨,該印制假幣窩點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現(xiàn)場繳獲2005年版100 元面額的假人民幣半成品7470 萬元。 2015 年11 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汪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孔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熊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黃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潘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6 年初,被告人李某東伙同被告人李某強、被告人劉某使用打印機、燙金機、裁紙機等設(shè)備及紙張、油墨、燙金紙等原料制造假幣。同年10 月,偵查人員依法對該造假幣窩點進行搜查,當(dāng)場收繳打印假人民幣702.87 萬元。 2017 年9 月,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某東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李某強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劉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4 年8 月,被告人梁某楠通過網(wǎng)絡(luò)購買打印機、紙張等印制設(shè)備用于研究偽造人民幣。研制成功后,2016 年5 月,梁某楠邀約被告人唐某、被告人李某幫助偽造人民幣,并分別親自傳授相關(guān)程序的偽造技術(shù),另邀約被告人梁某權(quán)為制造假幣提供運輸幫助。2016 年8 月,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處造假幣窩點,收繳假人民幣592.77 萬元。 2017 年9 月,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梁某楠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梁某權(quán)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唐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李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5 年3 月,被告人張某先后購買電腦、彩色打印機、掃描儀等設(shè)備,創(chuàng)建了專門買賣假幣的QQ群,偽造第五套人民幣電子模版,印制面值為1 元、5 元、10 元、20 元、50 元、100 元的假幣。之后張某結(jié)識被告人靳某、被告人蔣某、被告人盧某與被告人權(quán)某共同幫其印制、保管或運輸假幣。2016 年3 月,公安機關(guān)將以上人員抓獲,查獲假人民幣250.63 萬元。 2017 年10 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張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靳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蔣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盧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權(quán)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5 年4 月起,被告人單某、被告人黃某以電腦打印的方式,大量制造20 元、10 元假幣并通過網(wǎng)絡(luò)QQ 尋找買家,被告人高某與單某結(jié)識后,向其學(xué)習(xí)偽造貨幣,被告人邢某以順豐速遞員身份替三人向外郵寄假幣。2015 年11 月,公安機關(guān)依法查處單某、黃某制造假幣的窩點,當(dāng)場繳獲假人民幣80.44 萬元;查處高某造假幣的窩點,當(dāng)場繳獲假人民幣4.08 萬元。邢某因接收快遞認(rèn)識單某、高某、黃某,收取2 萬元好處費,在明知快遞內(nèi)藏假幣的情況下仍接件并向外郵寄。 2017 年9 月,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單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作案工具及涉案假幣予以沒收;黃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高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邢某犯運輸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邢某的違法所得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