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某等人偽造貨幣案 簡要案情 2016年以來,被告人粟某、夏某某在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昆陽鎮石塘村租賃的周銀花的房屋內,共同出資購買沖壓機、液壓機、印刷機等機器設備及印制模具,偽造2017年版的雞年金、銀紀念幣200套,熊貓紀念銀幣300枚,出售給定州市楊某某(已判刑)。經中國金幣總公司鑒定,上述貴金屬紀念幣均系偽造,2017年版雞年金、銀紀念幣初始發行價分別為1570元、510元,200套價值416000元,熊貓紀念銀幣初始發行價為158元,300枚價值47400 元。 判決結果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粟某、夏某某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律法規,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偽造貨幣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粟某、夏某某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據此,于2019年1月22日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被告人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任某某等人偽造貨幣、出售、購買假幣案 簡要案情 1.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任某某、宋某某與趙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處理)為非法獲利,經共同計議,由被告人宋某某負責打印假幣,被告人任某某、趙某某負責聯系買家及發貨,后三人在浙江寧波、江蘇宿遷、安徽宿州等地,利用彩色打印機偽造面額為20元的人民幣共計9890張,偽造面額為10元的人民幣共計4230張,偽造面額為50元的人民幣共計780張,面額合計279100余元,上述假幣均通過郵寄方式出售給被告人丁某某、占某某等人。 2.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丁某某為非法獲利,通過網絡從被告人任某某等人處購買偽造的面額為10元、20元以及50元的人民幣并出售給秦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面額合計為106000余元。 3.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占某某通過網絡從被告人任某某處購買偽造的20元面額的人民幣共計575張并使用,面額合計為11500元。 判決結果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某、宋某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偽造貨幣罪;被告人丁某某購買、出售偽造的貨幣,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出售、購買假幣罪。被告人占某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購買,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購買假幣罪。被告人任某某、宋某某共同偽造貨幣,系共同犯罪,應當對共同犯罪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二人偽造貨幣并出售,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任某某、宋某某、占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均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于2019年3月29日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出售、購買假幣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購買假幣罪判處被告人占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李某某偽造貨幣案 簡要案情 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蘇州市吳江區松陵鎮菀坪社區漁業小區住房內,通過事先網購打印機、墨水、紙張等偽造貨幣的工具及設備,偽造貨幣面值總面額26540元(10元面值的貨幣230張、20元面值的貨幣1212張)。其中,未裁剪的單面打印的20元面值的貨幣計125張,總面額共計2500元。 判決結果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仿造人民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非法制作人民幣假幣,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貨幣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于2019年1月16日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