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年01月27日
序號 |
當事人名稱 |
行政處罰 |
違法行為類型 |
行政處罰內容 |
作出行政處罰 |
作出行政處罰 |
公示期限 |
備注 |
1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銀罰決字〔2024〕44號 |
1.違反賬戶管理規定; 2.違反清算管理規定; 3.違反反假貨幣業務管理規定; 4.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5.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6.妨礙監管工作; 7.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8.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9.068937萬元,罰款1705.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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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趙某斌(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授信評審部副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4〕45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
罰款10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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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許某彬(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風險總監) |
銀罰決字〔2024〕46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
罰款10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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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溫某海(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洪城支行行長) |
銀罰決字〔2024〕47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
罰款0.4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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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某(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國貿支行客戶經理) |
銀罰決字〔2024〕48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
罰款0.8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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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羅某順(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客戶服務部副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4〕49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
罰款7.1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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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田某偉(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零售質量控制部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4〕50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妨礙監管工作。 |
罰款7.1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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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曾某偉[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新源里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 |
銀罰決字〔2024〕51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妨礙監管工作。 |
罰款7.1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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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楊某(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新源里支行客戶經理) |
銀罰決字〔2024〕52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妨礙監管工作。 |
罰款7.1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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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楊某(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部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4〕53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罰款3.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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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賈某剛(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4〕54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罰款3.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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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劉某(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銀行部副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4〕55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罰款3.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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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屠某俊(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金融事業部總經理助理) |
銀罰決字〔2024〕56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罰款3.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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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譚某慧(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副總裁) |
銀罰決字〔2024〕57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罰款3.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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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任某龍(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銀行部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4〕58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罰款3.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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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段某芳(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4〕59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罰款2.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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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李某德(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4〕60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
罰款2.5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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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王某峰(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副總經理) |
銀罰決字〔2024〕61號 |
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
罰款1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 |
2024年12月 30日 |
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