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審批
二、設立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
(四)《關于開辦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0]325號)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前兩年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量和承銷量均居前列;
(二)內控機制健全,并具有合格的從事結算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
(三)具備良好的債券結算和資金清算能力;
(四)申請前兩年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無違規、違約行為;
(五)人民銀行要求的其它條件。
四、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 申請前兩年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活動情況報告;
(三)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的內控制度和管理規定;
(四)資金清算系統運行框架說明書;
(五)擬經辦債券結算代理業務部門的目標、崗位及職責說明書;
(六)擬經辦債券結算代理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經辦人員(包括交易和結算)、市場分析人員簡介;
(七)經辦人員的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操作培訓合格證(復印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兩個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九)申請前兩年由監管部門出具的年度監管意見書(復印件);
(十)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它有關材料。
五、許可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金融機構的申請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
六、收費依據與標準
“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審批”事項不收費。
七、承諾的辦理時間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辦理。
八、審批主辦單位及聯系方式
金融市場司債券交易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