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審批
二、設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三、申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可以申請使用人民幣圖樣,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
(二)宣傳人民幣防偽知識,展示人民幣生產工藝和設計藝術,促進錢幣文化健康發展。
四、申請材料:申請使用人民幣圖樣的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報告。報告中應包含使用單位名稱、目的、圖案式樣、材質、數量、制作方式、制作廠家及出版單位等有關內容。
五、許可程序: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初審意見報總行。對符合《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人,中國人民銀行向其核發人民幣圖樣使用的批準文件。
六、收費依據與標準:不收費
七、承諾的辦理時間:依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有關規定。
八、審批主辦單位及聯系方式: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貨幣管理處 010-66194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