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
二、設立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三、申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譽,較好的經營業績,內控機制健全,資金結算渠道暢通,核算工具完備;
(二)承諾獲準代理后建立相應的代理支庫業務機構和配備具有上崗資格的業務人員。代理支庫年業務量達到一定筆數以上或年預算收入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代理行,必須設立國庫科(股),專門辦理國庫業務;未達到的,必須設立國庫專柜辦理支庫業務。代理行應根據業務量大小和國庫的相關管理規定,配備足夠的人員。代理支庫應當配備3名以上專職人員,兼職人員應當按業務需要和內控制度要求確定;
(三)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二)代理支庫業務申請書(見附2);
(三)機構的基本情況、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資金結算支持系統情況、上兩年度發生的資金案件情況等;
(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機構有關人員情況簡表(見附3);
(六)上兩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
(七)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許可程序:
(一)人民銀行發布通知;
(二)商業銀行準備材料并提出申請;
(三)人民銀行受理申請;
(四)人民銀行審查申請材料;
(五)人民銀行作出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收費依據與標準:不收費。
七、承諾的辦理時間: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左右。
八、審批主辦單位及聯系方式:請聯系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九、辦理行政許可所需的格式文書或表格:執行銀辦發[2004]239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