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
二、設立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三、申請條件:
(一)近3年來無重大違規經營記錄,上一年度無虧損,經營狀況及資產質量良好;
(二)總資產和營業網點達到一定要求;
(三)有專門負責憑證式國債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風險防范機制;有將憑證式國債銷售情況作為本單位分支機構重要考核指標的相關規定;按照國債發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有將國債發行手續費主要用于國債宣傳促銷及一線員工獎勵的內部制度;
(四)計算機管理程度較高,實現憑證式國債同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地市級分行對所轄市區內的分支機構,或縣級支行對所轄的全部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為總行)的債權統一集中管理、通買通兌以及發行額度由計算機自動調劑等條件;
(五)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見財政部網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書;
(四)憑證式國債銷售宣傳方案、管理制度及風險防范機制的說明;
(五)其他相關材料。
五、許可程序: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一般不超過40家,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關規定及申報情況審查擇優確定,發給資格證書并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告。
六、收費依據與標準:不收費。
七、承諾的辦理時間: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八、審批主辦單位及聯系方式:人民銀行國庫局 010-66016467
九、辦理行政許可所需的格式文書或表格:執行銀辦發[2004]239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