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 〔2005〕 141 號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完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場透明度,建立、健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體系,防范市場風險,現就債券遠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風險監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日常披露信息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9號)及市場風險防范的實際需要,加強對債券遠期交易信息的收集、處理等工作,及時向市場投資者披露有關信息。
其中,由同業中心負責披露的信息有:
(一)市場報價信息;
(二)市場成交和行情信息;
(三)市場統計信息:
1.單只債券不同期限品種遠期交易買入(或賣出)余額及其分別占市場遠期交易買入(或賣出)總余額和該只債券市場流通量的比例;
2.單個期限品種遠期交易買入(或賣出)余額及其占市場遠期交易買入(或賣出)總余額的比例。
由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共同負責披露的信息有:
(一)單只債券單日遠期交易待交割量及其占該只債券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該比例超過5%的,向市場投資者公告該只債券名稱和債券遠期交易到期交割日期;
(二)市場投資者債券遠期交易量排名;
(三)市場投資者違約情況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披露的市場投資者違規情況。
二、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要加強債券遠期交易市場的一線監控工作,建立、健全債券遠期交易市場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揭示并有效防范市場風險。風險監測和預警指標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家機構單只債券遠期交易買入/賣出余額及其分別占該只債券流通量和該只債券市場遠期交易買入/賣出總余額的比例;
(二)單家機構單個期限品種遠期交易買入/賣出余額及其占該期限品種市場遠期交易買入/賣出總余額的比例;
(三)單家機構遠期交易賣出余額及其占該機構可用自有債券總余額的比例;
(四)單家機構遠期交易凈買入余額及其占該機構實收資本(或凈資本、基金資產凈值、人民幣營運資金)的比例;
(五)單只債券持有量前5名機構各自債券持有量及其占該只債券總發行量的比例;
(六)市場異常報價和交易信息。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要加強債券遠期交易的監測、分析工作,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該季度債券遠期交易市場監測分析報告。
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