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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20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315號)

字號 2011-07-25 17: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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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2月17日2010年 第20號 (總第315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010]第15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0]第16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010]第17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0]第18號

二〇一〇年度總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2010]第15號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頒發部隊轉移對指戰員存款的處理辦法的通知》等131件規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關于定額儲蓄不分在城市或農村推行應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等76件規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失效。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共計131件)

一、關于頒發部隊轉移對指戰員存款的處理辦法的通知((65)銀商喬字第89號)

二、關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轉存等問題的復函((77)銀外字第96號)

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營工業貸款辦法》執行中幾個問題的答復((78)銀信工字第5號)

四、關于死亡絕戶的儲蓄存款如何處理的復函((79)銀信字第9號)

五、關于積極支持個體工商業適當發展的通知((80)銀信字第86號)

六、關于開辦大額定期存單業務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87)銀傳字第32號)

七、關于各銀行和信用社不能辦理保險業務的通知(銀發[1987]136號)

八、關于凍結軍隊在銀行存款問題的復函(銀辦函(1987)136號)

九、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貸款旬報工作的通知(銀發[1988]182號)

十、關于嚴格控制小紡紗廠貸款等問題的通知(銀發[1988]250號)

十一、關于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銀發[1989]174號)

十二、關于停辦“存期累進儲蓄存款”的通知(銀發[1989]175號)

十三、關于進一步辦好郵政儲蓄的通知(銀發[1989]322號)

十四、關于城市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89]331號)

十五、關于執行《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0]126號)

十六、關于加強對新建銀行管理的通知(銀發[1990]177號)

十七、關于郵政儲蓄網點管理中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復[1991]364號)

十八、關于儲蓄掛失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復[1991]480號)

十九、關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核對證件內容問題的復函(銀復[1991]535號)

二十、關于融資性租賃公司驗收登記工作的通知(銀發[1992]104號)

二十一、關于貫徹執行《儲蓄管理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銀傳[1992]47號)

二十二、金融信托投資公司委托貸款業務規定(銀發[1993]49號)

二十三、關于對中國人民銀行委托中國農業銀行管理和領導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幾個法律問題的復函(銀復[1993]66號)

二十四、關于對《北京市關于違反金融業管理的處罰辦法》的批復(銀復[1993]167號)

二十五、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復[1993]217號)

二十六、關于印發《城市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1994]132號)

二十七、關于印發《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4]198號)

二十八、關于各分行越權批設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撤留問題的通知(銀發[1994]301號)

二十九、關于加強對農村信用社領導和管理的通知(銀傳[1994]11號)

三十、關于加強境外中資金融機構管理的通知(銀發[1995]232號)

三十一、關于印發《關于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發[1995]261號)

三十二、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銀傳[1995]98號)

三十三、關于下發《關于加強商業銀行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95)銀銀管第5號)

三十四、關于印發《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6]6號)

三十五、關于銀行業監管報表資料實行專收制度的通知(銀發[1996]84號)

三十六、關于當前穩定和加強農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通知(銀發[1996]132號)

三十七、關于進一步加強境外中資金融機構管理的通知(銀發[1996]354號)

三十八、關于印發《關于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規定 》的通知(銀發[1997]167號)

三十九、關于印發《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7]264號)

四十、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銀行會計內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銀發[1997]318號)

四十一、關于印發《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7]369號)

四十二、關于商業銀行國際結算遠期信用證業務經營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430號)

四十三、關于印發商業銀行非現場監管指標報表填報說明和商業銀行非現場監管報表報告書的通知(銀發[1997]549號)

四十四、關于加快農村合作金融管理機構組建工作的緊急通知(銀傳[1997]48號)

四十五、關于農村合作金融管理機構組建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傳[1997]52號)

四十六、關于印發《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檢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銀農發[1997]21號)

四十七、關于印發《農村信用社安全設施標準及管理辦法》的通知(銀農發[1997]27號)

四十八、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系統經濟違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銀農發[1997]32號)

四十九、關于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19號)

五十、關于嚴格規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為的通知(銀發[1998]77號)

五十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農村信用社案件防范與查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銀發[1998]139號)

五十二、關于開展清理信貸資產、改進貸款分類工作的通知(銀發[1998]150號)

五十三、關于嚴格控制農村信用社員工增長的通知(銀發[1998]164號)

五十四、關于加大住房信貸投入支持住房建設與消費的通知(銀發[1998]169號)

五十五、關于加強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242號)

五十六、關于印發《對金融機構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等問題定性的說明》的通知(銀發[1998]273號)

五十七、關于對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深圳市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實施有關管理措施的通知(銀發[1998]367號)

五十八、關于加強對縣(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監管的緊急通知(銀發[1998]435號)

五十九、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監管報告》統一格式的通知(銀發[1998]503號)

六十、關于農村信用合作社參加電子聯行有關問題的通知(銀會計[1998]2號)

六十一、關于印發《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銀發[1999]73號)

六十二、關于變更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機構申請表及其發放程序的通知(銀發[1999]122號)

六十三、關于下發《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發[1999]129號)

六十四、關于加強信用證管理的通知(銀發[1999]135號)

六十五、關于印發《外資銀行外部審計指導意見》的通知(銀發[1999]157號)

六十六、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國辦發[1998]145號文件精神對農村信用社實施改革整頓規范管理的具體方案》的通知(銀發[1999]173號)

六十七、關于印發《關于做好當前農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銀發[1999]226號)

六十八、關于實施商業銀行統一會計科目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238號)

六十九、關于加強農林開發項目信貸管理,嚴禁利用土地開發和土地轉讓名義非法集資的通知(銀發[1999]254號)

七十、關于適當提高社員入股額度,搞好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323號)

七十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信用社代辦業務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銀發[1999]335號)

七十二、關于農村信用社縣(市)聯合社在領取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前開展金融業務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銀合復[1999]29號)

七十三、關于取消銀行分支機構外匯營運資金限制的通知(銀發[2000]9號)

七十四、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銀發[2000]27號)

七十五、關于切實加強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    (銀發[2000]108號)

七十六、關于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合社組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0]109號)

七十七、關于嚴格執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0]152號)

七十八、關于印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2000]172號)

七十九、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現場檢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銀發[2000]222號)

八十、關于實施《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0]338號)

八十一、關于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銀發[2000]380號)

八十二、關于印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及填報說明》的通知(銀發[2000]398號)

八十三、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100號)

八十四、關于不得調用農村信用社及其聯合社資金用于解決縣(市)城市信用社支付問題的緊急通知(銀辦發[2000]101號)

八十五、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銀辦發[2000]120號)

八十六、關于規范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與簽發程序的通知(銀辦發[2000]157號)

八十七、關于印發《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的通知(銀辦發[2000]170號)

八十八、關于股份制商業銀行市場準入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192號)

八十九、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農村信用社電子化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銀辦發[2000]291號)

九十、關于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社部分變更事項審批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292號)

九十一、關于對取締和查處非法集資活動有關問題解釋的函(銀辦函[2000]243號)

九十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季度監測分析工作的通知(銀發[2001]121號)

九十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信息報送制度》的通知(銀發[2001]142號)

九十四、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處置不良資產指導意見》的通知(銀發[2001]197號)

九十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銀行業協會管理的若干意見(銀發[2001]199號)

九十六、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整頓郵政儲蓄機構的通知(銀發[2001]256號)

九十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發[2001]257號)

九十八、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人民幣貸款累放累收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1]302號)

九十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報送股份制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的通知(銀發[2001]322號)

一〇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按月報送不良貸款變動情況及原因分析的通知(銀發[2001]323號)

一〇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1]331號)

一〇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個人存款當日存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1]340號)

一〇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1]346號)

一〇四、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通知(銀發[2001]356號)

一〇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1]381號)

一〇六、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1]396號)

一〇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農村信用社開辦特種存款的通知(銀發[2001]410號)

一〇八、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農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銀發[2001]412號)

一〇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的通知(銀發[2001]431號)

一一〇、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審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補充通知(銀辦發[2001]53號)

一一一、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與金融機構“全科目”統計指標歸屬關系對照表》的通知(銀辦發[2001]64號)

一一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下達2001年度農村信用社機構調整和規模控制指標的通知(銀辦發[2001]112號)

一一三、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銀行會計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01]186號)

一一四、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頒布后外資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22號)

 一一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89號)

一一六、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清理規范信托投資公司業務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128號)

一一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股份制商業銀行新設分行審批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244號)

一一八、中國人民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2]247號)

一一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擴大農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銀發[2002]293號)

一二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14號)

一二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將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貸款納入全科目統計的通知(銀發[2002]317號)

一二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監管、規范發展城市信用社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41號)

一二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銀行業市場競爭行為的通知(銀發[2002]354號)

一二四、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城市商業銀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實施意見》和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02]355號)

一二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銀行會計基本規范指導意見》的通知(銀發[2002]370號)

一二六、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申請從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71號)

一二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存款實名制實施前存入的化名儲蓄存款到期支取問題的復函(銀函[2002]209號)

一二八、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02]61號)

一二九、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村信用社機構調整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02]115號)

一三〇、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加強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2]162號)

一三一、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農村信用社開辦外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2]240號)

附件2

失效的規范性文件

(共計76件)

一、關于定額儲蓄不分在城市或農村推行應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總貨字第103號)

二、頒發保本保值定期儲蓄統一章程并指示內部處理手續有關各點的通知(總專字第16號)

三、為頒發“定活兩便儲蓄存款簡則”在已辦該種存款的行處實行的通知(總專字第24號)

四、為頒發折實存款統一章程的通知(總專字第8號)

五、為頒發“關于儲蓄存款章則辦法的補充規定”的指示(總銀貨儲字第0394/02087)

六、中國人民銀行存款章程(總銀貨存字1231/06453號)

七、關于初步明確集中信用戶的暫行標準的指示(總銀貸信字第441/1191號)

八、為頒發修訂儲蓄存款章程(草案)并注意各點的指示(總銀私儲字079/1533號)

九、為函發農村呆賬清理辦法的指示(總銀農計字第452/7602號)

十、為頒發“定期儲蓄移轉異地處理辦法”的指示(總銀私儲字第0098號)

十一、關于例假加班及例假照常營業辦理收款記帳起息的通知(銀會字第614號)

十二、關于后備放款掌握方法及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的規定的指示(銀計穆字第89號)

十三、關于頒發修訂城市儲蓄存款章程并指示各點的指示(銀私陳字第261號)

十四、關于銀行配合管理私商休閑資金問題的通知(銀私陳字第498號)

十五、關于一九五四年城市儲蓄工作的指示(總銀私字陳字第74號)

十六、為檢送“國營工業生產企業短期放款暫行辦法、會計核算手續暫行辦法及國務院關于取消商業信用的批復”的通知((55)銀工計字第77號)

十七、關于檢發“中國人民銀行國營工業生產企業短期放款暫行辦法”的通知((55)銀工計字第85號)

十八、關于選擇北京、太原、廣州、杭州四市試辦活期有獎儲蓄希準備進行的指示((55)銀私陳字第438號)

十九、為轉發國務院關于大力開展人民儲蓄工作的指示請迅速貫徹執行的指示((60)銀儲喬字第67號)

二十、發全國儲蓄專業會議綜合紀要((64)銀密商李字第66號)

二十一、城鎮集體工業貸款手工業貸款的若干規定(草案)

二十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過去未計息儲戶處理問題的復函((78)銀信字第50號)

二十三、關于上海市銀行繼續實行信貸資金差額包干辦法的通知((86)銀發字第55號)

二十四、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上海市信貸資金差額包干管理實施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深圳經濟特區信貸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及配套的賬務處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86]219號)

二十五、關于庫存物資調價后的資金差額處理問題的通知(銀發[1986]237號)

二十六、關于頒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等辦法的通知(銀發[1986]401號)

二十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專項貸款賬務處理的規定(銀發[1986]401號)

二十八、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統一會計科目與報表的基本規定(銀發[1986]401號)

二十九、關于貫徹《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批復(銀復(1986)199號)

三十、關于專業銀行信托投資機構資本金問題的通知(銀發[1987]280號)

三十一、關于加強有獎儲蓄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發[1987]362號)

三十二、關于銀行協助扣劃市政罰款問題的批復(銀復[1988]288號)

三十三、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止預收、預付貸款的緊急通知》的通知(銀發[1989]47號)

三十四、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基金會的通知(銀發[1989]367號)

三十五、關于解決農村信用社政策性虧損問題的通知(銀發[1990]270號)

三十六、關于做好儲蓄內部宣傳工作的通知(銀計儲(1990)4號)

三十七、關于停止辦理新的保值儲蓄業務的緊急通知(銀傳[1991]60號)

三十八、關于銀行對三、四類企業貸款實行財產抵押的通知(銀發[1992]124號)

三十九、關于加強信貸資金管理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通知(銀發[1993]220號)

四十、關于鼓勵和支持18個試點城市優勢國有企業兼并困難國有工業生產企業后有關銀行貸款及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銀發(1995)130號)

四十一、關于對違規經營和賬外經營資金實行并賬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6]101號)

四十二、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章的補充說明的通知(銀發[1996]206號)

四十三、關于禁止金融機構進入期貨市場的通知(銀發[1996]240號)

四十四、關于繼續做好清理違規經營和賬外經營賬務工作的通知(銀發[1996]248號)

四十五、關于實行商業銀行監管報表責任制的通知(銀發[1996]329號)

四十六、關于商業銀行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日期問題的通知(銀發[1996]378號)

四十七、關于清理整頓商業銀行聯辦、代辦儲蓄機構的通知(銀發[1996]410號)

四十八、關于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進行人民幣業務試點工作的通知(銀發[1996]425號)

四十九、關于開展檢查清理異地單位存款工作的通知(銀發[1996]430號)

五十、關于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銀發[1996]450號)

五十一、關于做好執行《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準備工作的通知(銀發[1997]12號)

五十二、關于對商業銀行貸款質量進行稽核調查的通知(銀發[1997]127號)

五十三、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363號)

五十四、關于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的通知(銀發[1997]417號)

五十五、農村信用社改進和加強支農服務十條意見(銀發(1997)426號)

五十六、關于清理商業銀行國際業務部對外營業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7]499號)

五十七、關于印發《1997年度農村信用社會計決算工作意見》的通知(銀發[1997]518號)

五十八、關于改進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560號)

五十九、關于對商業銀行并賬資產中不良貸款加強管理的通知(銀傳[1997]56號)

六十、關于建立農村信用社系統違法違紀案件統計系統的通知(銀農發[1997]20號)

六十一、關于省、地(市)農金改辦人員劃轉及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主要負責人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農發[1997]24號)

六十二、關于印發《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通知(銀發[1998]121號)

六十三、關于金融機構加強存款管理保證支付的通知(銀發[1998]261號)

六十四、關于加快落實基礎設施建設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300號)

六十五、關于落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425號)

六十六、關于加強外資銀行外部審計工作的通知(銀發[1998]577號)

六十七、關于撤銷農村信用合作社“臨時存款”賬戶的通知(銀發[1998]580號)

六十八、關于印發《關于做好當前農村信貸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銀傳[1999]13號)

六十九、關于繼續做好清理整頓銀行賬外賬及違規經營工作的通知(銀發[2000]115號)

七十、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施《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1]41號)

七十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當前農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銀發[2001]81號)

七十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監測和考核的通知(銀發[2001]210號)

七十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清理銀行系統“小金庫”的通知(銀發[2001]364號)

七十四、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性銀行貸款停息掛賬工作的通知(銀發[2001]390號)

七十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郵政儲蓄轉存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21號)

七十六、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發放和改進支農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發[2002]113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0]第16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10年12月6日發行中國資本市場20周年熊貓加字銀質紀念幣1枚。該銀質紀念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一)正面圖案。

該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為北京天壇祈年殿,并刊國名、年號及“中國資本市場20周年紀念”中文字樣。

(二)背面圖案。

該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為雙熊貓圖,并刊“1oz Ag .999”字樣、“中國資本市場20周年紀念”英文字樣及面額。

二、紀念幣規格和發行量

該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圓形,含純銀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40000枚。

三、該銀質紀念幣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中國資本市場20周年熊貓加字銀質紀念幣圖案

 

 

 

原大

 

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大

 

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0]第17號

為配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預付卡不包括:

(一)僅限于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

(二)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

(三)僅限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

(四)發行機構與特約商戶為同一法人的預付卡。

第三條 《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5名人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等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

(二)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信息處理業務2年以上或從事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四條 《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反洗錢措施,包括反洗錢內部控制、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金融犯罪活動的措施。

第五條 《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設施,包括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絡通信系統以及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機房。

第六條 《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所稱組織機構,包括具有合規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管理和系統運行維護職能的部門。

第七條 《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包括信息處理服務和為信息處理提供支持服務。

第八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50%的出資人;

(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50%的出資人;

(三)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出資人。

第九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10%的出資人;

(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10%的出資人。

第十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書面申請應當明確擬申請支付業務的具體類型。

第十一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截至申請日最近1年內的財務會計報告。

申請人設立時間不足1年的,應當提交存續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從事支付業務的市場前景分析;

(二)擬從事支付業務的處理流程,載明從客戶發起支付業務到完成客戶委托支付業務各環節的業務內容以及相關資金流轉情況;

(三)擬從事支付業務的技術實現手段;

(四)擬從事支付業務的風險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區分支付業務各環節分別進行說明;

(五)擬從事支付業務的經濟效益分析。

申請人擬申請不同類型支付業務的,應當按照支付業務類型分別提供前款規定內容。

第十四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所稱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內容的報告: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文件,載明反洗錢合規管理框架、客戶身份識別和資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報告措施、交易記錄保存措施、反洗錢審計和培訓措施、協助反洗錢調查的內部程序、反洗錢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錢崗位設置及職責說明,載明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內設機構、反洗錢高級管理人員和專職反洗錢工作人員及其聯系方式;

(三)開展可疑交易監測的技術條件說明。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八)項所稱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是指據以表明支付業務設施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資料,應當包括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和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

前款所稱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均應當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認可,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進行技術安全檢測認證,或技術安全檢測認證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重新進行檢測認證。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所稱履歷材料,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說明以及學歷、技術職稱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一)項所稱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人關于出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材料;

(二)主要出資人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主要出資人的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合作機構出具的業務合作證明,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并加蓋合作機構的公章;

(四)主要出資人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主要出資人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的證明材料。

主要出資人為金融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以及準予其投資支付機構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項所稱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是指由申請人出具的、據以表明申請人對所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責任的書面文件。

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應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需申請文件、資料均以中文書寫為準,并應當提供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數據光盤)一式三份。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網站上連續公告《辦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3日。

第二十一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機構應當將《支付業務許可證》(正本)放置其住所顯著位置。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示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申請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申請續展的理由;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支付機構申請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不得同時申請變更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后作出是否準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準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支付機構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非因不可抗力滅失、損毀的,支付機構應當自其確認許可證滅失、損毀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地方性報紙上連續公告3日,聲明原許可證作廢。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自公告《支付業務許可證》滅失、損毀結束之日起10日內持登載聲明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重新申領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后向支付機構補發《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在有效期內滅失、損毀的,比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七條 支付機構擬變更《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擬變更事項及變更原因。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戶委托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后續安排;

(二)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

(三)對客戶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可供客戶選擇的、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

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身份信息移交協議、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 《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所稱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應當明確支付業務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業務信息移交協議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的,應當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之前按照前款規定連續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支付服務協議,包括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可供調取查用的紙質形式或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內容。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的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全面、準確界定支付機構與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提請客戶注意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并予以說明。

支付機構擬調整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的,應當在調整前30日告知客戶,并提示擬調整的內容。未向客戶履行告知義務的,調整后的條款對該客戶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四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報告;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上述文件、資料需提供紙質文檔一式兩份,由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分別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為備案的分公司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分公司應當將《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報告;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辦理。

上述文件、資料需提供紙質文檔一式兩份,由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分別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分公司應當于備案時交回其持有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

第三十六條 《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災難恢復處理能力,是指支付機構應當在支付業務中斷后24小時之內恢復支付業務,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的制度規定;

(二)具有穩妥的應急處理預案及演練計劃;

(三)具有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人員和應急營業場所;

(四)具有同機房數據備份設施和同城應用級備份設施。

第三十七條 支付機構因突發事件導致支付業務中止超過2小時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并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事故的原因、影響及補救措施。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出現上述情形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比照前款分別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滅失、損毀、泄露。

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的保管期限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門正在調查的可疑交易或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且相關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支付機構應當將其保存至相關調查工作結束。

第四十條 支付機構對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適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文印發)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辦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包括:

(一)支付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辦理支付業務的;

(二)支付機構多次發生工作人員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辦理支付業務的。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0]第18號

中國人民銀行定于2010年12月10日發行2011版熊貓金銀紀念幣一套。該套紀念幣共10枚,其中金幣7枚,銀幣3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

一、紀念幣圖案

該套金銀紀念幣的正面圖案均為北京天壇祈年殿,并刊國名、年號;背面圖案均為母子熊貓圖,并刊面額、重量及成色。

二、紀念幣規格及發行量

(一)1/2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20盎司,直徑14毫米,面額2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000枚。

(二)1/1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10盎司,直徑18毫米,面額5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000枚。

(三)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4盎司,直徑22毫米,面額1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000枚。

(四)1/2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2盎司,直徑27毫米,面額2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000枚。

(五)1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金1盎司,直徑32毫米,面額5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300000枚。

(六)5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5盎司,直徑60毫米,面額2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0枚。

(七)1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金1公斤,直徑90毫米,面額100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300枚。

(八)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普制幣,含純銀1盎司,直徑40毫米,面額1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3000000枚。

(九)5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5盎司,直徑70毫米,面額5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20000枚。

(十)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為精制幣,含純銀1公斤,直徑100毫米,面額300元,成色99.9%,最大發行量8000枚。

三、該套金銀紀念幣分別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沈陽造幣有限公司和上海造幣有限公司鑄造,中國金幣總公司總經銷。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2011版熊貓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2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大

 

1/2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2011版熊貓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1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大

 

1/10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2011版熊貓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大

 

1/4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2011版熊貓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2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大

 

1/2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2011版熊貓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大

 

1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2011版熊貓金銀紀念幣圖案

 

 

 

5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5盎司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2011版熊貓金銀紀念幣圖案

 

1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1公斤圓形金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2011版熊貓金銀紀念幣圖案

 

 

 

 

 

原大

 

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原大

 

1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2011版熊貓金銀紀念幣圖案

 

 

5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5盎司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2011版熊貓金銀紀念幣圖案

 

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正面圖案

 

1公斤圓形銀質紀念幣背面圖案

 

 

二〇一〇年度總目錄

 

第1-2號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統計局關于繼續實行銀行家問卷調查制度的通知(3)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上調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的通知(14)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15)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2010年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建設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20)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有關執行問題的通知(22)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上調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的通知(25)

 

第3-4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010]第1號(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010]第2號(9)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010]第3號(15)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學生“村官”創業富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20)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工具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的通知(29)

 

第5-8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2010年中資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3)

第9-10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境人民幣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3)

中國人民銀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外匯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2010年上海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6)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上調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的通知(12)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10]第1號(13)

第11號

 

中國人民銀行令?。?010]第2號(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010]第4號(1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0]第5號(14)

 

 

第12-13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3)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6)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的通知(10)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銀監會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34)

 

第14-15號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3)

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7)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甘肅、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地區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11)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存款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的通知(13)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28)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30)

 

第16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010]第6號(9)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0]第7號(1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010]第8號(15)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010]第9號(21)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第10號(19)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010]第11號(22)

 

第17-18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3)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災后重建金融支持與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5)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全面推行中職學生資助卡 加強中職國家助學金發放監管工作的通知(8)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的通知(14)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啟用2010版銀行票據憑證的通知(19)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關于軍人保障卡銀行業務應用推廣的通知(24)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廣支票授信業務的指導意見(27)

 

第19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010]第12號(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010]第13號(5)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010]第14號(23)

 

第20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第15號(3)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6號(12)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14)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8號(20)

二〇一〇年度總目錄(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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