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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9-10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304-305號)

字號 2011-07-25 17: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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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5月26日2010年 第9-10號 (總第304-305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境人民幣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外匯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2010年上海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上調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10]第1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境人民幣收付

信息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發[2010]7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加強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的管理,保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的安全、穩定、有效運行,現將《跨境人民幣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

《跨境人民幣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聯系人:席鈺 電話:66195238

附件: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

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的平穩、有效運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的操作和使用,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收集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對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測。

第三條 依法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的銀行應當接入系統,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

第四條 銀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保存、使用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五條 銀行應當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保障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六條 銀行可以通過直聯方式或間聯方式在其注冊地一點接入系統。直聯方式是指銀行將其相關業務系統與系統直接對接,并通過其相關業務系統直接報送和查詢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的連接方式。間聯方式是指銀行用戶通過登錄系統報送和查詢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的連接方式。

直聯方式作為主要接入模式,間聯方式作為輔助的、應急的接入模式。銀行應當爭取從自身業務系統中抓取人民幣跨境收付業務的交易主體、發生日期、金額等基礎信息,在補錄相關信息后,報送系統。

第七條 銀行按照以下程序接入系統:

(一)向注冊地人民銀行提交“系統接入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就城市金融網的接入情況做相應說明,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網的一并申請接入。

(二)注冊地人民銀行通知銀行領取測試用戶及口令,向銀行發放系統的接口報文規范。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網的,通知該銀行按規定辦理接入手續并進行系統聯調測試。

(三)銀行調試成功后,應當報告其注冊地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組織對銀行接入系統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四)對通過驗收的銀行,注冊地人民銀行在系統中創建并激活該銀行總行(總部)系統管理員用戶,將生成的系統用戶身份文件(包括用戶標識和口令)套封發放給該銀行,并留存銀行用戶身份信息登記表。

第八條 銀行以間聯方式接入系統的,系統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置銀行用戶。

本辦法所稱銀行用戶,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使用系統的銀行的使用和管理人員。

第九條 銀行用戶分為系統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兩類。系統管理員負責管理本級業務操作員和下級系統管理員。業務操作員負責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的報送工作,并根據授權查詢有關信息。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銀行總行(總部)的系統管理員。銀行依據業務和分級管理的需要可逐級開設系統管理員和本級的多個業務操作員。

第十一條 銀行的用戶文件、操作員口令管理由各銀行按內控要求自行負責,風險自擔。

第十二條 銀行系統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均憑用戶標識和口令兩個要素辦理信息管理業務。用戶標識由系統自動生成并恒定不變。

第十三條 銀行可借助系統履行交易真實性、一致性的審核義務,通過系統查詢下列信息:

(一)跨境人民幣業務關注企業名錄;

(二)為企業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所需的物流背景信息;

(三)系統對本機構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情況的考評情況;

(四)本機構所報送的信息;

(五)其他可以查詢的信息。

第十四條 銀行不再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注冊地人民銀行。注冊地人民銀行在確認該銀行相關業務信息報送無遺漏后,為其辦理退出系統手續。

第十五條 銀行未按照有關規定向系統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禁止其繼續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的報送及監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與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簽訂的《關于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外匯局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2010年上海世博會

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銀發[2010]10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外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2010年上海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統籌協調好相關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好各種金融資源,全面提高世博會金融服務水平,營造安全、便利、高效的世博會金融服務環境,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了《關于加強2010年上海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現將該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單位職責分工,對本單位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部署,全力以赴做好各項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會同當地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外匯分局將本意見迅速轉發至轄區內金融機構,并做好政策貫徹落實工作。

附件:關于加強2010年上海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關于加強2010年上海世博會

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及各金融機構,高度重視加強2010年上海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在加強世博會金融安全、改進世博會支付環境、改善金融機構窗口服務、推進金融服務產品創新、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等方面,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基礎性工作,有效改善了世博會金融服務環境。目前,上海世博會籌備已進入全面沖刺階段。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世博會籌備工作的重要部署,統籌協調好相關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好各種金融資源,有效發揮好金融服務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世博會金融服務水平,特制訂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關于世博會籌備工作“六個確保”的要求,有效動員各方面力量,以確保金融服務安全、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改善金融服務質量、拓展金融服務能力為主線,以滿足境內外消費者的金融服務需求為目標,建立起安全高效、使用便利、服務優質的世博會金融服務體系,做到安保維穩措施有效、金融系統穩固安全、金融基礎設施完善、金融窗口服務良好、世博會園區服務優質、產品服務創新活躍、保障措施全面到位,為辦成一屆“成功、精彩、難忘”的世博會盛會提供一流的金融服務。

二、工作重點

(一)加強金融機構安保維穩工作。加強金融機構內部安全防范,落實安保維穩工作責任制,強化重要目標防范控制,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各類金融機構安全。及時研判并制定預防化解矛盾的綜合措施,堅決杜絕可能影響世博會安全穩定的群體性事件。

(二)維護金融基礎設施安全。切實加強世博會期間各金融機構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保障,加強現代化支付系統、同城清算系統等各類資金清算和信息管理系統的軟硬件建設和技術保障,加強日常運行維護,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處置機制和災難備份機制。重要時間節點(4月28日至5月3日和10月25日至10月31日)不得進行新系統上線、系統改造等重大生產性變更。非重要時間節點信息系統重大變更或新系統上線,必須制定應急回退處置預案,其總行(公司)要嚴格審批,并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三)保障客戶服務系統運行順暢。加大投入力度,優化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網點布局,完善網點功能,加強人工服務網點、自助服務終端、客戶服務中心等金融服務渠道的力量配備,完善配套服務措施,確保世博會期間客戶服務各相關系統零事故運行。實現ATM外卡全面受理,大力發展銀行卡特約商戶,切實做好收單業務風險管理工作。加大打擊銀行卡違法犯罪力度,改善銀行卡受理環境。

(四)著力做好世博會園區金融服務。交通銀行要完善世博會園區現金供應保障措施,組織做好外幣兌換、POS服務、自助機具布放、現金運送工作,組織優秀金融員工入園服務,落實世博會網點信息基礎設施配套工作。推進落實上海世博會規定保險方案,針對各參展者保險需求差異性特點,提供世博會可選擇的商業保險產品。

(五)提高上海金融窗口服務水平。建立完善的行業服務標準,深入開展金融機構崗位技能培訓,加快自助機具故障恢復速度,改進銀行卡受理標識張貼和擺放,提高金融機構網點和客服窗口服務質量。

(六)提高涉外金融服務便利度。加快機場、酒店、重要旅游路線、大型商戶外幣兌換點建設,提高銀行網點外幣兌換業務覆蓋率,統一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標識,推進個人本外幣特許兌換業務試點,為境外游客提供方便快捷的外幣兌換服務。針對世博會特殊需要,對世博會主辦單位及相關境外機構開立銀行結算帳戶給予特殊政策,方便世博會期間來華機構開立和使用本外幣銀行結算賬戶。

(七)確保世博會現金供應。加強現金流通監測分析,做好現金服務應急工作,實現世博會期間“總量滿足、結構合理”的現金供應目標。進一步規范人民幣收付業務,深入開展反假貨幣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人民幣流通環境。

(八)推動金融服務產品創新。充分發揮各類金融機構優勢,加強世博會金融服務需求研究,創新金融服務產品種類,強化世博會金融服務產品的開發和推廣,滿足國內外客戶的金融服務需要,為國內外客戶在世博會期間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九)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制。健全風險預警監測機制,完善信息反饋和報告制度,做好壓力測試,制定應急預案,確保應急處置措施落實到位。

(十)強化客服投訴管理和輿情引導。各金融機構建立規范的客戶投訴處理程序和快速應對機制,提高客服投訴響應速度和質量,實現世博會期間零有責投訴。強化輿情監測和反饋,加強新聞宣傳主動性和導向性,展現世博會金融服務良好形象。

(十一)提高長三角整體金融服務水平。在長三角地區推廣使用銀行卡和金融IC卡,鼓勵中小商戶受理銀行卡,擴大銀行應用范圍,建立聯合防范和打擊銀行卡犯罪工作機制,優化長三角地區銀行卡受理環境。加強長三角地區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設施的聯通,促進金融市場融合和資金流動。

三、工作機制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分別設立世博會金融服務專題工作小組,并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各單位及所管行業的世博會金融服務協調推進工作。

各全國性金融機構分別設立世博會金融服務專題工作小組,具體管理和指導本機構的世博會金融服務推進工作。

成立上海世博會金融服務領導小組,負責銀行、證券、保險涉及跨行業的世博會金融服務重大問題的信息溝通與協調工作。上海世博會金融服務領導小組由人民銀行牽頭,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組成。組長由中國人民銀行蘇寧副行長擔任,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為領導小組成員。

上海世博會金融服務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的世博會金融服務專題工作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上海市金融辦,交通銀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聯等主要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

根據迎世博會600天行動計劃的要求,2008年10月,人民銀行會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了由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牽頭,上海市金融辦、世博局、經信委、公安局、財政局、稅務局、建交委、商務委、衛生局、旅游局,上海銀監局、外匯局上海市分局,交通銀行上海分行、中國銀聯上海分公司等15家單位參加的上海世博會支付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該領導小組成立以來,在組織開展世博會支付環境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顯著成效。鑒于支付環境建設是世博會金融服務的重點基礎工作,且該領導小組體制機制運行通暢,成員單位間形成了良好的溝通協作關系,因此保留上海世博會支付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組織框架,并掛靠上海世博會金融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指導。同時,為進一步加強上海世博會支付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力量,將上海銀監局作為該領導小組的主要領導成員之一,共同推進世博會支付環境建設。

四、職責分工

(一)各單位世博會金融服務專題工作小組職責。

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及世博會組委會有關世博會金融服務指示精神;具體負責各單位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的協調推進;每周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世博會金融服務信息;重大事項隨時報告;監管部門專題工作小組負責管理和指導所管行業的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

(二)世博會金融服務領導小組職責。

制定世博會金融服務總體工作指導意見;協調解決跨行業的世博會金融服務重大事項;指導、檢查、督辦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三)世博會金融服務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工。

1.人民銀行。牽頭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領導小組工作機制;牽頭完成世博會支付環境建設的各項任務;牽頭協調涉及跨行業的金融服務應急保障工作;與銀監會共同組織商業銀行加強世博會金融服務,保障金融服務體系正常運作;與銀監會共同監督檢查商業銀行支付清算系統運行,確保系統安全穩定;建立聯合打擊銀行卡違法犯罪機制,維護金融穩定;加強世博會支付需求分析,創新支付產品品種,推廣應用銀行IC卡,滿足小額快速支付需求;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2.銀監會。與人民銀行共同組織商業銀行做好世博會金融服務,保障金融服務體系正常運作;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監測和內部控制,做好銀行業維穩工作;會同人民銀行督促檢查商業銀行系統運行情況;指導商業銀行改進和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能力,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和服務水平;支持商業銀行加大服務設施投入,拓寬服務渠道;支持商業銀行加大創新力度,滿足世博會金融服務需要;督促商業銀行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和服務質量;支持在滬商業銀行網點建設,更好地滿足世博會金融服務需求;指導中國銀行業協會作好世博會銀行業服務相關工作;利用世博會金融服務協調機制,會同人民銀行協調做好跨行業金融服務應急保障工作;設立世博會金融服務專題工作小組,負責銀行業世博會金融服務的日常協調和推進工作。

3.證監會。加強證券期貨系統安保工作,完善安全防范設施;加強證券期貨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健全系統日常運行維護和異地災備系統,確保證券期貨交易、結算、通訊、備份等信息系統安全;加強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指導證券業金融機構優化服務流程,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和服務質量,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切實加強證券期貨領域的信訪工作,穩妥處置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利用世博會金融服務協調機制,會同人民銀行協調做好跨行業金融服務應急保障工作;設立世博會金融服務專題工作小組,負責證券業世博會金融服務的日常協調和推進工作。

4.保監會。加強保險業金融機構風險監測和內部控制,防范案件發生;切實加強保險領域的信訪工作,穩妥處置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做好保險業維穩工作;支持保險業金融機構加大服務設施投入,改進優化服務流程,拓寬服務渠道,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和服務水平;督促保險業金融機構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和服務質量;利用世博會金融服務協調機制,會同人民銀行協調做好跨行業金融服務應急保障工作;設立世博會金融服務專題工作小組,負責保險業世博會金融服務的日常協調和推進工作。

5.外匯局。制定世博會貨幣兌換實施方案,包括銀行網點貨幣兌換服務、貨幣兌換機構兌換服務和外幣兌換機服務等,提供外匯結算等服務;設立世博會金融服務專題工作小組,負責世博會外匯服務的日常協調和推進工作。

6.上海市人民政府。支持一行三會全力推進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在滬各類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環境;強化對上海金融機構及營業網點安全保衛和反恐工作,及時處理突發事件,切實做好金融安保和信訪工作;積極推進交通、旅游文化景區、中小商戶銀行卡受理市場建設,實現刷卡無障礙,為境內外游客提供快捷、便利支付服務;協調電信、電力等部門,為金融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供應急保障。

(四)世博會金融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承擔世博會金融服務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研究世博會金融服務涉及跨行業的有關問題并向領導小組匯報;強化各成員單位間的信息溝通交流;定期接收專題工作小組的信息周報;定期通報世博會金融服務工作進展情況;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上海世博會支付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繼續負責組織協調世博會支付環境建設工作;組織金融機構在賬戶開立、銀行卡受理、現金供應、外幣兌換和確保支付系統安全等方面提供安全、高效、順暢的服務;在組織架構、人力物力等方面形成推進上海世博會支付環境建設工作合力。

(五)世博會全球合作伙伴(金融機構)職責。

1.交通銀行。負責加強金融服務軟硬件建設,做到網點布局合理,功能設置齊全;為各參展國、參展商提供優質的銀行賬戶服務綠色通道;改善服務條件,提供優質的金融窗口服務,為世博會園區營造和諧、便利的金融環境;改進和完善世博會園區銀行卡受理環境,確保快速安全支付;加強現金調度,確保現金供應;建立應急機制,確保系統穩定運行。

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上海世博會特點,科學合理制定世博會保險服務方案,豐富服務內容,完善服務流程,滿足世博會組織者、工作人員、參展者、參觀者及其他各方的保險需求,提供“一站式”承保、理賠服務平臺,積極開展風險管理,做好防災工作,推進規定保險共保體運作,統一服務標準、流程、內容、規范,展現中國和上海保險業的良好形象。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上調

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的通知

銀發[2010]13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加強銀行體系流動性管理,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5月10 日起上調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現執行16.5%存款準備金率的機構將執行17%的存款準備金率,現執行17%存款準備金率的機構將執行17.5%的存款準備金率。

二、現執行14.5%存款準備金率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有關外資金融機構將執行15%的存款準備金率。

三、現執行11.5%存款準備金率的財務公司將執行12%的存款準備金率。

四、現執行11%存款準備金率的農村合作銀行將執行11.5%的存款準備金率。根據有區別存款準備金率規定執行11.5%存款準備金率的農村合作銀行將執行12%的存款準備金率。現執行10%存款準備金率的資產規模小、支農貸款比例高的農村合作銀行將執行10.5%的存款準備金率。

五、現執行11%存款準備金率的城市信用社、金融租賃公司將執行11.5%的存款準備金率。

六、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汶川地震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率暫不上調。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支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此次存款準備金率調整工作,確保順利實施,遇有重大緊急情況,及時報告總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有關外資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10]第1號

為促進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檢查行為,保護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經2010年3月19日第4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二

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檢查行為,保護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被檢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對被檢查人進行執法檢查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職責需要,進入被檢查人現場,監督被檢查人執行有關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執法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合理計劃執法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綜合性的執法檢查。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執法檢查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第二章 執法檢查程序

第一節 檢查的準備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執法檢查計劃、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舉報信息、上級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職責的需要,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執法職能部門需要對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執法檢查計劃作出部署的,應當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上級行的執法檢查計劃和本行履行職責的需要,對本轄區的執法檢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執法檢查的,應當立項并填寫《執法檢查立項審批表》,擬定檢查方案,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后實施。

前款規定的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目的、檢查依據、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期限、檢查組成員名單等內容。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的檢查方案組成檢查組,檢查組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二條 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檢查組可以組織檢查人員進行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 檢查組應當在實施執法檢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告知執法檢查的依據、內容、期限、要求、檢查組成員名單等事項;因特殊情況需要立即實施執法檢查的,檢查組應當在進入被檢查人現場時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二節 檢查的實施

第十四條 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十五條 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的,應當與被檢查人進行會談,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充分聽取被檢查人的業務情況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報告,并制作《執法檢查會談紀要》,由被檢查人和檢查組負責人簽字確認。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是指被檢查人對檢查組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情況提出異議,舉報檢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等權利。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指被檢查人配合檢查組工作,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提供執法檢查需要了解的情況、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條 檢查組需要查閱被檢查人的業務憑證、會計賬目、財務報表等業務資料的,應當填寫《執法檢查調閱資料清單》,并由專人負責調閱資料和退還調閱資料。

第十七條 檢查組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的,應當制作《執法檢查詢問筆錄》,并由被檢查人進行核對;《執法檢查詢問筆錄》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應當允許被檢查人提出更正意見或者補充意見;《執法檢查詢問筆錄》經被檢查人和檢查組核對無誤后,由被檢查人和檢查人員在《執法檢查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當在檢查中及時收集有關書證、物證、電子文件等證據,并注明證據的來源,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者蓋章;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檢查組應當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后,向被檢查人出具《執法檢查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檢查組應當全面、客觀、完整地記錄檢查工作的情況,并制作《執法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條 檢查組結束執法檢查工作時,應當根據《執法檢查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證據,確定需要被檢查人確認的檢查事實項目,并制作《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由被檢查人逐頁簽字確認;被檢查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本單位印章。

被檢查人在《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前對《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又不在《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的,不影響檢查組對有關事實的認定;被檢查人陳述和申辯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檢查組應當采納。

本條規定的《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應當包括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認定的事實等事項。

第三節 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執法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撰寫執法檢查報告,及時向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報告。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的基本情況、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對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結束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獲取的證據,在執法檢查報告的基礎上制作執法檢查意見書;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執法檢查意見書的,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執法檢查意見書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并加蓋本行印章后,送達被檢查人。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被檢查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行為,并且依法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被檢查人有違法行為,并且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執法檢查材料立卷歸檔,妥善保存。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被檢查人拒絕、阻礙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執法檢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及其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實施執法檢查的程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實施執法檢查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有關執法檢查程序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1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執法檢查立項審批表

(      )檢立字[   ]第   號

執法

檢查

立項

申請

內容項目名稱

立項依據

檢查依據

被檢查人

檢查內容

檢查期限

檢查方式

檢查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檢查組成員組長:

主查人:

其他成員:

備注

申請

部門部門負責人意見

審批人行領導審批意見

備注:此表一式兩份,其中:行領導一份、檢查部門一份。

附2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執法檢查通知書

(      )檢字[   ]第   號

(被檢查人名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等法律規定,我行擬對你(單位)實施執法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檢查內容:

檢查期限:

檢查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檢查組人員:

檢查組組長:              主查人:

其他檢查人員:

請你單位配合檢查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特此通知

(行政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本執法檢查通知書一式兩份,檢查組一份,被檢查人一份。

附3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執法檢查進場記錄

被檢查人:

進場時間:

進場地點:

檢查人員、、向被檢查人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執法檢查通知書》。

向被檢查人告知的事項:(檢查組向被檢查人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和要求,并告知被檢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等)。

被檢查人負責人:(簽名)

檢查組組長:(簽名)

記錄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4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執法檢查會談紀要

  年  月  日

被檢查人

被檢查人參加會談的人員

檢查組參加會談的人員

會談內容

被檢查人主要負責人簽名:檢查組組長或主查人簽名:

記錄人簽名:

附5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執法檢查調閱資料清單

被檢查人:

檢查項目:

資料名稱數

量資料

日期調閱資

料日期調閱人

簽名歸還資

料日期收回人

簽名

備注:本執法檢查調閱資料清單一式兩份,檢查組一份,被檢查人一份。

附6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執法檢查詢問筆錄

  年  月  日

被詢問人姓名:性別:

被詢問人單位:職務:

被詢問人簽名:詢問人簽名:

記錄人簽名:

附7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執法檢查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

(被檢查人名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對你單位如下證據材料予以登記保存。保存期間,你單位及人員不得擅自銷毀或轉移。保存期為七日,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日。

特此通知。

項目序號登記保存證據

材料名稱件數備注

   

檢查組組長簽名:

 主查人簽名:

 登記保存材料收回日期:    年   月  日。

 收回人簽名:

 (行政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附8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執法檢查工作底稿

  年  月  日

被檢查人項目名稱

檢查人復核人

附9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

  編號:    

被檢查人

檢查內容檢查時間

被檢

查人

與檢

查組

簽字

確認檢查人員簽名:

檢查組組長簽名:

年  月  日

被檢查人簽署意見:

被檢查人負責人簽名: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以上事實認定如屬實,請被檢查人在收到本事實認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對以上事實認定如有異議,請被檢查人在收到本事實認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檢查組提出異議,并附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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