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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2-13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307-308號)

字號 2011-07-25 17: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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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6月25日2010年 第12-13號 (總第307-308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銀監會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

落后產能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

銀發[2010]17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了全面落實2010年5月5日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全力支持節能減排工作,促進淘汰落后產能,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現就做好金融服務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把金融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抓好政策貫徹落實

大力推進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是加強經濟結構調整、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抓手,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內在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切實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關鍵所在。銀行系統要深入學習領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和國務院節能減排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把全面做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金融服務工作作為當前金融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和長期制度性安排,高度重視,服務大局,明確責任,求真務實,扎扎實實地抓好政策貫徹落實工作。要切實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結合各自部門職責,抓緊研究制定更加符合實際的有效措施,有針對性地進一步優化信貸管理,加強信貸結構調整,有保有壓,把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作為加強銀行審貸管理的重要參照依據,合理配置信貸資源,充分發揮金融的功能作用,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的目標。

二、加強信貸政策指導和督導檢查力度,堅決打好金融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攻堅戰

人民銀行各省級分支機構要會同所在地銀監局精心制訂工作方案,認真組織轄區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等國家節能減排政策要求,抓緊對轄區內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項目信貸和融資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以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銀監局聯合發文的形式于2010年6月30日前將摸底排查情況報告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將擇機選取部分有代表性的省(區、市),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的貸款摸底排查情況進行重點核查和督導檢查。人民銀行各省級分支機構要牽頭抓緊全面梳理轄區內銀行系統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的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時研究制定更有針對性的信貸政策措施,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加強宏觀信貸政策指導,積極督促和引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優化信貸結構,更好地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要注重加強轄區內信貸政策與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配合,加強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交流和政策協調合作,注重配合政府加強對借款人、納稅人、債務人的監督約束,對失信者實施黑名單制度,懲戒失信行為,增強政策合力,切實提高信貸政策的針對性和導向力。

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貸管理,從嚴把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信貸關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國家金融宏觀調控要求和支持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的相關政策精神,以法人為單位抓緊對系統內信貸管理制度進行一次系統梳理和必要的調整完善,要結合自身業務范圍和所在區域經濟特點,制定詳細的和可操作的授信指引、風險清單和相關信貸管理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要切實承擔起風險管理責任,制定具有明確“觸發點”的風險防范化解預案,確保及時有效處置相關風險,嚴防風險積累。在審批新的信貸項目和發債融資時,要嚴格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市場準入要求,嚴格審核高耗能、高排放企業的融資申請,對產能過剩、落后產能以及節能減排控制行業,要合理上收授信權限,特別是涉及擴大產能的融資,授信權限應一律上收到總行;要把信貸項目對節能和環境的影響作為前期審貸和加強貸后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進一步明確和落實信貸管理責任制,層層抓落實,嚴把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信貸關。對不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政策規定和國家明確要求淘汰的落后產能的違規在建項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對違規已經建成的項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動資金貸款,已經發放的貸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銀行債權安全。對國家已明確的限批區域、限貸企業或限貸項目,實施行業名單制管理制度,將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存在節能減排和安全等重大潛在風險、國家和各地重點監控的企業(項目)列入名單,實行嚴格的信貸管理。地方性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要從嚴審查和控制對“五小”企業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的貸款。2010年6月30日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各自法人系統內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政策情況、特別是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于違規發放的貸款,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四、多方面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積極建立健全銀行業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的長效機制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要嚴防“一刀切”。在對違規貸款堅決從嚴控制的同時,要積極加大對合規項目的合理信貸支持,不斷建立和完善銀行業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的長效機制,大力支持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對列入國家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的項目、國家節能減排十大重點工程、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和市場效益好、自主創新能力強的節能減排企業,要積極提供銀行貸款、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融資支持。積極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通過應收賬款抵押、清潔發展機制(CDM)預期收益抵押、股權質押、保理等方式擴大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的融資來源。支持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大力發展服務節能產業。全面做好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的節能減排金融服務。發揮好征信系統在促進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方面的激勵和約束作用。鼓勵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境內外并購貸款,支持國內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通過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積極拓寬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融資渠道,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和森林碳匯經濟。在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試行排放權交易,發展多元化的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專門崗位和安排專職人員,加強對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行業發展趨勢和信貸項目管理的深層研究。

五、密切跟蹤監測并有效防范加大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力度可能引發的信貸風險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全面掌握國家產業規劃和宏觀調控政策,密切關注節能減排政策動向,嚴密跟蹤監測和分析可能提前暴露的風險,提高對有關風險的預判力和應對前瞻性。對產業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和節能減排等工作開展過程中可能提前暴露出來的信貸風險,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進行風險分類,該降為不良貸款的要及時堅決調整到位并相應提足撥備,大力加強核銷和處置工作。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銀監會各派出機構要充分利用現有信息系統和風險預警系統,加大持續風險提示的工作力度;充分發揮銀行業協會的作用,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相關的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和平臺,增強風險預警防控的合力。

六、加強多部門政策協調配合,扎實做好政策實施效果動態監測和評估工作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銀監會各派出機構要加強與所在地的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政府職能部門的信息溝通和政策協調,進一步完善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機制,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政策風險、信貸風險的識別和應對能力。要積極配合做好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節能減排及淘汰落后產能的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基礎數據信息統計和風險動態監測分析。銀監會各省級監管局要將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的貸款作為今后實施現場檢查的重點內容,對風險突出的地區和違規問題集中的銀行基層金融機構加大專項執法檢查力度。人民銀行各省級分支機構要結合轄區實際情況,積極開展金融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的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及時報告和披露。

請人民銀行各省級分支機構會同所在地銀監局將本意見盡快轉發至轄區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并協調抓好政策貫徹實施工作。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

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0]19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農村金融服務是黨和政府聯系農村、農民的重要紐帶。2008年10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組織開展了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一年多來,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試點實踐證明,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是全面改進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加強信貸結構調整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勢下緩解農村和農民貸款難、促進城鄉公共金融服務均等化和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效手段。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文件精神,抓緊落實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切實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有關任務,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突出創新重點,著力滿足符合“三農”實際特點的金融服務需求

(一)大力發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村微型金融。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通過零售、批發等多種方式著力擴大農村小額貸款投放,積極發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鼓勵開發多樣化小額信用貸款產品,努力滿足農民多元化信貸需求、支持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和大學生“村官”創業富民。積極擴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的覆蓋面,努力滿足農村商業、服務業、流通業、小手工業和建筑業等專業化、市場化的資金需求。著力研究和解決農村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需求,讓更多的農村中低收入人群能夠享受到現代化金融服務。

(二)有效滿足發展現代農業和擴大農村消費的資金需求。對符合信貸條件的科研、農資、種養、加工、倉儲、運輸、營銷等整個現代農業產業鏈和相關農村服務業貸款,要加快審批,及時投放。多方面拓寬有實力、有條件的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融資渠道,加大對跨國涉農貿易和農業投資、海外生產加工基地和營銷網絡建設的支持力度。積極做好“萬村千鄉市場”、農村商品配送體系建設、農村社會化服務和農村信息化建設等配套金融服務工作,為農民擴大消費提供融資便利。

(三)切實加強對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涉農中長期信貸投放的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政策性銀行圍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統籌城鄉發展、農業商品基地建設等重點領域,針對各類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的信貸需求特點,創新涉農信貸管理模式,完善涉農信貸管理制度,切實加大信貸投放,積極提供多元化融資便利。

(四)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在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程度高的地區,金融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當地黨委和政府組織推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農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探索開展相應的抵押貸款試點,豐富“三農”貸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五)積極推動和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深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保監會 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號)精神,在加快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探索多種貸款償還方式,加快涉林信貸產品的開發研究,培育一批有市場競爭優勢、產業關聯度大、帶動力強的林業品牌企業和品牌產品,提高林業產業規模化經營水平,帶動中小林業企業發展。

(六)加快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方式創新。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地方實際,改進金融服務流程,完善貸款營銷模式,推動農村金融服務方式多樣化、多元化。積極開展農戶貸款流程再造,促進農戶貸款業務流程標準化、規范化,切實提高審批效率,有效控制信貸風險。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信貸員包村服務、金融輔導員制度、“貸款+技術”等方式,大力推動信貸服務方式創新。

二、拓寬金融服務范圍,合理運用多樣化的金融工具管理和分散農業行業風險

(七)有效擴大抵押擔保范圍,加強涉農信貸風險管理。鼓勵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當地的“三農”金融需求,在國家現行法律允許、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制度,不斷創新基于多種信息獲取方式上的貸款技術,積極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風險分散轉移機制,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創新信用模式和擴大貸款抵押擔保物范圍。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涉農擔保資金或成立涉農擔保公司。

(八)充分發揮銀行間債券市場在有效分散和管理農業風險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經營穩健、管理科學、市場有前景的優質涉農中小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一步拓寬支持“三農”發展的直接融資渠道。加快發展農業高科技企業的高收益債券,引導農業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

(九)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的合作,綜合發揮銀保服務“三農”的功能作用,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支持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保險公司要不斷提升農業保險覆蓋面和滲透度,積極探索開展涉農貸款保證保險。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鼓勵借款人對貸款抵押物進行投保。研究拓展涉農保險保單質押的范圍和品種。繼續探索發展吸收銀行和保險公司參與的多種形式或組合方式的農村信用共同體。

(十)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進入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充分運用期貨交易機制規避市場風險。推動期貨業經營機構積極開展涉農業務創新,逐步拓展農產品期貨交易品種,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三、加強政策協調配合,營造有利于農村金融創新的配套政策環境

(十一)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拓寬涉農信貸資金來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安排一定的再貸款額度,專門用于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業務;適當調劑再貼現規模,專門用于支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涉農企業商業匯票再貼現。

(十二)做好農村地區支付結算工作,提高農村支付結算服務水平。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農村支付結算服務中的主導作用。加快推進農村地區支付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擴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網絡在農村地區的輻射范圍。大力推廣非現金工具支付,減少農村地區現金使用。繼續加強和完善支付結算業務代理制,促進城鄉支付結算服務的互補發展。

(十三)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積極主動配合地方政府或在地方政府的支持指導下,組織各涉農金融機構,靈活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加大農村地區信用法制與信用知識宣傳力度。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設,積極開展農戶信用評價工作。加快農村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村經濟組織的信息采集與信用評價機制。

(十四)改善和實施鼓勵創新的市場準入政策。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取得明顯成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其優先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跨區域兼并重組,并在網點布局調整方面實施市場準入綠色通道,對風險可控的新業務實行備案制。對于支農成效顯著、風險控制能力強、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有特色的農村信用社,不將支農再貸款納入存貸比監管指標考核,優先將其改制為農村銀行類機構。

(十五)發揮財政性資金對金融資源的杠桿拉動作用。在有條件的試點地區,鼓勵地方政府通過增加財政貼息資金、增加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資本金注資或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等多種方式,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制度。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及獎勵機制,鼓勵縣域內各金融機構法人和各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將新增存款主要留在當地使用。

四、把握創新工作原則,確保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取得實效

(十六)務求實效。農村金融創新不能為創新而創新,不能不顧政策規定和風險而盲目創新,要堅持從實際出發,要堅持財務可持續,讓管用、有效的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更多一些,為農村和農民多干實事、好事。

(十七)因地制宜。要立足當地的省情、縣情、鄉情和村情,根據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趨勢和當地“三農”金融需求,積極探索、創新可操作性強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讓農業、農村和農民能夠得到更高效、更便捷、更實惠的金融服務,加快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

(十八)協同配合。農村金融創新要注重財稅政策、監管政策、貨幣政策和農村保險業發展的協調配套,通過多項政策的組合形成合力,進一步調動和激發金融機構參與農村金融市場的內在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更多的金融資源投向“三農”。

(十九)風險可控。堅持市場化和政策扶持相結合的原則,以市場化為導向,以政策扶持為支撐,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勵機制,在審慎穩健開展金融創新的同時,合理分散金融風險,科學防范法律風險,堅決嚴控道德風險,有效防控操作風險。

五、加快探索和構建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長效機制

(二十)大力發展和培育富有競爭性的多層次農村金融市場。加快做實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在支持“三農”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繼續推進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和社會資金投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國家控股的大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開辦農村金融業務,積極參與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農村。鼓勵研發設計水平高、抗風險能力強的金融機構設立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的專門機構。

(二十一)積極建立和完善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工作協調機制。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派出機構要參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要求,加強合作,密切配合,牽頭建立推動創新的跨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稅務、農業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努力協調落實相關配套政策,加強政策指導和創新管理,保證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的有序、有力、有效開展。

(二十二)加強創新工作的信息溝通和監測評估。要在摸清底數、做實基礎的同時,進一步加強溝通交流,相互學習借鑒,及時總結交流創新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強創新工作的動態信息反映,定期編發創新工作簡報。加強創新工作的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做好農村金融專題研究和深層次分析。

(二十三)培養和鍛煉創新型農村金融人才。要加強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加強業務培訓和金融法制教育,調動基層創新積極性。注重培育具有涉農金融業務開拓創新能力、熟悉農村金融市場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二十四)更加注重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要加大政策宣傳解釋力度,通過多種新聞媒體,面向社會廣泛報道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工作動態、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為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讓農村金融創新得到更多的關注和更好的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

《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的通知

銀發[2010]175號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貫徹實施《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銀發[2009]363號文印發),加強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現予以印發。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有關金融機構。

附件: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附件

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確保金融業機構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促進金融業機構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業機構信息,是指在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的金融業機構相關信息。

本規定所稱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據《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開發,提供注冊、維護、查詢金融業機構相關信息的應用系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以下金融業機構信息的新增、變更和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幣當局、監管當局及其境內外派出機構。

(二)境內銀行、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的法人機構及其境內外具有經營許可的分支機構。

(三)交易結算類金融機構及其境內分支機構。

(四)境內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國外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具有經營許可的非法人分支機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有關金融機構。

以上所稱“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

第二章 金融業機構信息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遵循“統一管理,分級維護,實時公布”的原則對金融業機構信息進行管理、維護和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級分支機構負責金融業機構信息的編制、備案、維護和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管理金融業機構信息,負責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當局信息的編制、備案、維護和發布,負責全國性金融機構法人機構和代報機構分類名錄的編制、備案、維護和發布,負責中國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信息的編制、備案、維護和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負責轄內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和轄區內監管當局分支機構信息的編制、備案、維護和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屬地原則負責轄區內區域性法人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事業部信息的編制、備案、維護和發布。

第五條 金融機構新增、變更或撤銷,應在有關部門批準后的7個工作日內準確、完整地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相關信息。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與各金融機構共享金融業機構信息。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各分支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金融業機構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和金融機構應在本系統內全面應用金融機構編碼,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積極推動轄區內金融機構在各領域應用與共享金融機構編碼。

第九條 金融機構的編碼和碼段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金融機構編碼規范》。

第十條 禁止偽造、變造、冒用金融業機構信息。

第十一條 禁止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業機構信息。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應當加強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金融業機構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證金融業機構信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有效。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應當對轄區內金融業機構信息有效性等進行年度驗證,確保金融業機構信息的唯一性和相關信息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

第十四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在報人民銀行上一級機構批準后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金融業機構信息服務,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規定。

第三章 金融業機構信息編制規則

第十五條 金融業機構信息包括:金融機構基礎信息,金融機構地區信息,金融機構法人信息,金融機構編碼變更信息(附1)。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基礎信息指被賦碼機構的信息,包括9項內容。

(一)金融機構編碼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編碼規范》為各金融機構編制的唯一標識碼。

(二)金融機構全稱指其金融許可或相關文件認定的名稱全稱。

(三)金融機構分類編碼指金融機構編碼的第一至第六位編碼。

(四)金融機構級別指金融機構在其法人內部所處地位。

1. “0”代表總部,指金融機構的總行、總公司、委員會等法人機構。

2. “1”代表代報機構,指境外金融機構從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獲得金融許可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指定的,代表境外總公司履行中國境內義務和職權的機構。

3. “2”代表分支機構,指金融機構設立的、獲得金融許可的非事業部分支機構。

4. “3”代表事業部,指金融機構設立的以某類金融業務為主體,在治理機制、經營決策、財務核算、業務反映、風險管理、激勵約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獨立性并持有監管當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的部門。

(五)直屬上級機構編碼指被賦碼機構直屬的上級機構的金融機構編碼。金融機構總部、代報機構的直屬上級機構編碼為十四個“9”。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監管當局的金融業機構信息不含此項。

(六)直屬人民銀行機構編碼指金融機構所在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編碼。當地如無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為代管其業務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編碼。境外金融機構統一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七)機構狀態指金融機構即時經營狀態。

1. “0”代表正常,指金融機構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2. “1”代表清算中,指金融機構處于停業清算狀態。

3. “2”代表撤銷,指金融機構已經撤銷。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地區信息指被賦碼機構的詳細地區信息,包括10項內容。

(一)機構所在國家和地區編碼,采用《GB/T 2659-2000 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eqv ISO 3166-1:1997)》中被賦碼機構所在國家的兩位拉丁字母代碼。

(二)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和編碼指被賦碼機構所在地隸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編碼采用《GB/T 2260-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中被賦碼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六位數字代碼。

(三)機構所在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名稱和編碼指被賦碼機構所在地隸屬的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的名稱,編碼采用《GB/T 2260-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中被賦碼機構所在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的六位數字代碼。

(四)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名稱和編碼,指被賦碼機構所在的縣、縣級市、區、旗名稱,編碼采用《GB/T 2260-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中被賦碼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的六位數字代碼。

(五)是否直屬省會、首府地區,指被賦碼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是否直屬省會或自治區首府。“0”代表否,“1”代表是。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法人信息指被賦碼機構所屬法人的信息,包括9項內容。

(一)法人或代報機構名稱指被賦碼機構其金融許可或相關文件認定的法人全稱。代報機構的此項信息填寫其金融許可或相關文件認定的全稱。

(二)法人所在地指金融機構法人注冊地,境內法人采用《GB/T 226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縣、縣級市、區、旗的6位數字代碼。代報機構采用其境外法人所在國或地區的《GB/T 2659-2000 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eqv ISO 3166-1:1997)》2位拉丁字母代碼。

(三)代報機構所在地指境外金融機構指定的境內代報機構所在地,采用《GB/T 2260-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縣、縣級市、區、旗的6位數字代碼。

(四)金融機構分類指按《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對金融機構所作的一級、二級、三級分類。

(五)出資人經濟成分類別。經濟成分類別按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上對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經濟的分類辦法》劃分。“0”代表國有相對控股,“1”代表國有絕對控股,“2”代表集體相對控股,“3”代表集體絕對控股,“4”代表私人相對控股,“5”代表私人絕對控股,“6” 代表港澳臺相對控股,“7”代表港澳臺絕對控股,“8”代表外商相對控股,“9”代表外商絕對控股。僅境內法人機構反映出資人經濟成分類別信息,并由法人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依據相關規定認定。

(六)上市狀況,指金融機構是否在證券交易所發行股票并掛牌交易。“0”代表境內上市,“1”代表香港上市,“2”代表其他境外上市,“3”代表未上市。僅境內法人機構反映此信息。

(七)法人狀態指境內金融機構法人或代報機構的境外法人即時的經營狀況。

1. “0”代表正常,指金融機構法人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2. “1”代表清算,指金融機構法人處于停業清算狀態。

3. “2”代表撤銷,指金融機構法人已經撤銷。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編碼變更信息反映金融機構因信息變更引起金融機構編碼改變的情況。

編碼變更原因分為:“1”代表金融機構一級分類變更,“2”代表金融機構二級分類變更,“3”代表金融機構三級分類變更,“4”代表金融機構所在地跨省變更,“5”代表其他原因變更。

應連續記錄金融機構編碼變動情況。

第四章 金融業機構信息的新增

第二十條 新設立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的,應申請新增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信息。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填寫一式二份新增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信息申請書(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許可證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或有關部門批準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貨幣當局和監管當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四)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五)新設法人金融機構還需提交前十大出資人出資情況表(附3)(貨幣當局和監管當局不用提供)。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新增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信息申請資料,核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的業務審核。

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編碼規范》賦碼,將金融機構信息錄入“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并填寫新增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信息通知書(附4),加蓋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門公章,一份連同相關申請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請提交機構。

不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新增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信息通知書注明原因,簽署不予新增意見,并加蓋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門公章,一份連同相關申請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請提交機構。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申請新增境內分支機構信息,應按要求填寫一式二份新增境內金融業機構信息申請書(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許可證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或有關部門批準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貨幣當局和監管當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四)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新增境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申請材料,核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業務審核。

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編碼規范》賦碼,將金融機構信息錄入“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并填寫新增境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通知書(附6),加蓋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門公章,一份連同相關申請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請提交機構。

不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新增境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通知書注明原因,簽署不予新增意見,并加蓋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門公章,一份連同相關申請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請提交機構。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申請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金融機構總部應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一式二份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申請書(附7),并提交有關部門批準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申請材料,核對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證明原件,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業務審核。

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金融機構編碼規范》賦碼,將金融機構信息錄入“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并填寫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通知書(附8),加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科技部門公章,一份連同相關申請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請提交機構。

不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簽署不予新增意見,并加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科技部門公章,一份連同相關申請材料留存,另一份返回申請提交機構。

第二十六條 新設立金融機構,其金融機構分類編碼不在中國人民銀行已公布范圍內的,該金融機構應于批準成立3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正式文件以及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的材料,申請新增金融機構分類編碼。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核實后,應以正式文件逐級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申請文件并核實后,按規定進行批復。

第二十七條 因轄區內行政區劃需新增地區代碼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出新增地區代碼的書面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申請并核實后,按規定進行批復。

第五章 金融業機構信息的變更

第二十八條 金融業機構信息發生變動的,應于信息發生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備案。金融機構變更境外分支機構金融機構信息,由金融機構總部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變更金融機構分類、全稱、地址、郵政編碼,應填寫一式二份金融業機構信息變更備案書(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許可證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或有關部門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貨幣當局和監管當局不用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金融機構信息變更備案材料,核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在7個工作日內將新金融機構信息錄入“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需變更金融機構編碼的,要根據《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重新賦碼,并做好金融機構編碼變更信息的維護。同時填寫金融業機構信息變更通知書(附件10),加蓋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門公章,一份連同證明材料復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備案提交機構。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變更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所列信息以外機構信息的,應填寫一式二份金融業機構信息變更備案書(附9)。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金融機構信息變更備案材料,核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在7個工作日內將新金融機構信息錄入“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同時填寫金融業機構信息變更通知書(附10),加蓋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門公章,一份連同證明材料復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備案提交機構。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于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截至上年年末的前十大出資人出資情況表。中國人民銀行據此修改“出資人經濟成分類別”信息。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因故停業清算,自清算組成立7個工作日內,應填寫一式二份金融業機構信息變更備案書,并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金融機構信息變更備案材料,核對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原件,在7個工作日內將新金融機構信息錄入“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同時填寫金融業機構信息變更通知書,加蓋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門公章,一份連同證明材料復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備案提交機構。

第三十三條 因轄區內行政區劃需變更地區代碼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應及時向總行提出變更地區代碼的書面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申請并核實后,按規定進行批復。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依據總行批復修改相關金融機構編碼信息。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編碼變更后,原編碼信息繼續保留于“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不得對其他金融機構賦予與原金融機構編碼重復的編碼。

第六章 金融業機構信息的撤銷

第三十五條 金融業機構信息撤銷的,應于機構撤銷公示7個工作日內,由其上級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備案。金融機構撤銷境外金融機構信息,由金融機構總部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因故撤銷,應提供一式二份金融業機構信息撤銷備案書(附11)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金融機構信息撤銷備案材料,核對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證明原件,在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同時填寫金融業機構信息撤銷通知書(附12),加蓋中國人民銀行科技部門公章,一份連同證明材料復印件留存,另一份退回備案提交機構。

第三十七條 因轄區內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撤銷地區代碼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應及時向總行提出撤銷地區代碼的書面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申請并核實后,按規定進行批復。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依據總行批復修改相關金融機構信息。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編碼撤銷后,原編碼信息繼續保留于“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不得對其他金融機構賦予與原金融機構編碼重復的編碼。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未按本規定要求進行注冊、維護并及時報送相關信息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對偽造、變造、冒用金融業機構信息,或者買賣、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利用金融業機構信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從事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員因過錯給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從事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

1.金融業機構信息

2.新增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信息申請書

3.法人金融機構前十大出資人出資情況表

4.新增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信息通知書

5.新增境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申請書

6.新增境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通知書

7.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申請書

8.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通知書

9.金融業機構信息變更備案書

10.金融業機構信息變更通知書

11.金融業機構信息撤銷備案書

12.金融業機構信息撤銷通知書

附1

金融業機構信息

一、金融機構基礎信息

序號名稱

1金融機構編碼

2金融機構全稱

3金融機構分類編碼

4金融機構級別

5直屬上級機構編碼

6直屬人民銀行機構編碼

7機構狀態

8機構啟用日期

9機構停用日期

二、金融機構地區信息

序號名稱

1機構所在國家和地區編碼

2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

3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碼

4機構所在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名稱

5機構所在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編碼

6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名稱

7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編碼

8是否是省會、首府地區

9地址

10郵政編碼

  三、金融機構法人信息

序號名稱

1法人或代報機構名稱

2法人所在地

3代報機構所在地

4金融機構一級分類

5金融機構二級分類

6金融機構三級分類

7出資人經濟成分類別

8上市狀況

9法人狀態

四、金融機構編碼變更信息

序號名稱

1變更序號

2變更日期

3變更前金融機構編碼

4變更后金融機構編碼

5編碼變更原因

附2

新增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信息申請書

申請機構名稱:

序號信息名稱內容

1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全稱

2

金融機構一級分類

□ A-貨幣當局  □ B-監管當局  □ C-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  □ D-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 E-證券業金融機構 □ F-保險業金融機構 □ G-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  □ H-金融控股公司

□ Z-其他

3 金融機構二級分類

□ A-貨幣當局    □ 1-中國人民銀行

□ 2-國家外匯管理局

□ B-監管當局    □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2-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3-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C-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

          □ 1-銀行

□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

□ 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

□ 4-農村資金互助社

□ 5-財務公司

□ D-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 1-信托公司

□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3-金融租賃公司

□ 4-汽車金融公司

□ 5-貸款公司

□ 6-貨幣經紀公司

□ E-證券業金融機構

          □ 1-證券公司

□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 3-期貨公司

□ 4-投資咨詢公司

□ F-保險業金融機構

          □ 1-財產保險公司

□ 2-人身保險公司

□ 3-再保險公司

□ 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 5-保險經紀公司

□ 6-保險代理公司

□ 7-保險公估公司

□ 8-企業年金

□ G-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

          □ 1-交易所

□ 2-登記結算類機構

□ H-金融控股公司 □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 Z-其他     □ 1-小額貸款公司

續表

序號信息名稱內容

4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5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碼□ □ □ □ □ □

6機構所在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

7機構所在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編碼 □ □ □ □ □ □

8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

9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編碼□ □ □ □ □ □

10機構所在地是否隸屬省會、首府 □ 0-否   □ 1-是

11上市狀況 □ 0-境內上市     □  1-香港上市

□ 2 -其他境外上市   □ 3-未上市

12機構郵政編碼 □ □ □ □ □ □

13地址

14直屬人民銀行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

  本機構申請新增境內金融機構信息,并承諾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

申請機構(蓋章) 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按《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第三章相關要求填寫;

2.本申請書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時一式二份。

附3

法人金融機構前十大出資人出資情況表

金融機構名稱: (申請機構蓋章)  金融機構編碼(新設不填):

序號出資人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經濟成分備注

1

2345678910

注意事項:

1.“經濟成分”按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上對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經濟的分類辦法》要求填報。

2.本表格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時一式二份。

附4

新增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信息通知書

: 

你單位關于進行新增法人金融機構(代報機構)信息申請材料收悉。經審查,反饋如下:

序號信息名稱內容

1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全稱

2金融機構一級分類

3金融機構二級分類

4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5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碼□ □ □ □ □ □

6機構所在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

7機構所在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編碼□ □ □ □ □ □

8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

9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編碼□ □ □ □ □ □ 

10機構所在地是否隸屬省會、首府□ 0-否 □ 1-是

11上市狀況

12機構郵政編碼□ □ □ □ □ □

13地址

14直屬人民銀行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金融機構三級分類編碼□  □  □  □

出資人經濟成分類別

金融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中國人民銀行審核意見:

審核單位(蓋章)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請提交機構。

附5

新增境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申請書

申請機構名稱:

序號信息名稱內容

1金融機構全稱

2 金融機構一級分類:

□ A-貨幣當局 □ B-監管當局 □ C-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 □ D-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 E-證券業金融機構 □ F-保險業金融機構 □ G-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 □ H-金融控股公司

□ Z-其他

3金融機構二級分類:

□ A-貨幣當局   □ 1-中國人民銀行

□ 2-國家外匯管理局

□ B-監管當局   □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2-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3-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C-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

□ 1-銀行

□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

□ 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

□ 4-農村資金互助社

□ 5-財務公司

□ D-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 1-信托公司

□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3-金融租賃公司

□ 4-汽車金融公司

□ 5-貸款公司

□ 6-貨幣經紀公司

□ E-證券業金融機構

□ 1-證券公司

□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 3-期貨公司

□ 4-投資咨詢公司

□ F-保險業金融機構

□ 1-財產保險公司

□ 2-人身保險公司

□ 3-再保險公司

□ 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 5-保險經紀公司

□ 6-保險代理公司

□ 7-保險公估公司

□ 8-企業年金

□ G-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

□ 1-交易所

□ 2-登記結算類機構

□ H-金融控股公司 □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 Z-其他 □ 1-小額貸款公司

續表

序號信息名稱內容

4金融機構三級分類編碼

5金融機構級別

□ 0-總部 □ 1-代報機構 □ 2-分支機構 □ 3-事業部

6直屬上級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7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8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碼□ □ □ □ □ □

9 機構所在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

10機構所在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編碼□ □ □ □ □ □

11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

12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編碼□ □ □ □ □ □

13機構所在地是否隸屬省會、首府□ 0-否 □ 1-是

14機構郵政編碼□ □ □ □ □ □

15地址

16直屬人民銀行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本機構申請新增境內金融機構信息,并承諾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

申請機構(蓋章) 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經審核,該機構出具的申請新增境內金融機構信息的資料真實、有效。

直屬上級機構(蓋章) 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按《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第三章相關要求填寫;

2.本申請書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時一式二份。

附6

新增境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通知書

: 

你單位關于進行新增境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申請材料收悉。經審查,反饋如下:

序號信息名稱內容

1金融機構全稱

2金融機構一級分類:

3金融機構二級分類:

4金融機構三級分類編碼

5金融機構級別

6直屬上級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7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8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碼□ □ □ □ □ □

9機構所在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

10機構所在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編碼□ □ □ □ □ □

11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

12機構所在縣、縣級市、區、旗編碼□ □ □ □ □ □

13機構所在地是否隸屬省會、首府□ 0-否 □ 1-是

14機構郵政編碼□ □ □ □ □ □ 

15地址

16直屬人民銀行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金融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中國人民銀行審核意見:

審核部門(蓋章)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請提交機構。

附7

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申請書

申請機構名稱:

序號信息名稱內容

1金融機構全稱

2金融機構一級分類:

□ A-貨幣當局 □ B-監管當局 □ C-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 □ D-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 E-證券業金融機構 □ F-保險業金融機構 □ G-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 □ H-金融控股公司

□ Z-其他

3 金融機構二級分類:

□ A-貨幣當局   □ 1-中國人民銀行

□ 2-國家外匯管理局

□ B-監管當局   □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2-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3-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C-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

□ 1-銀行

□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

□ 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

□ 4-農村資金互助社

□ 5-財務公司

□ D-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 1-信托公司

□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3-金融租賃公司

□ 4-汽車金融公司

□ 5-貸款公司

□ 6-貨幣經紀公司

□ E-證券業金融機構

□ 1-證券公司

□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 3-期貨公司

□ 4-投資咨詢公司

□ F-保險業金融機構

□ 1-財產保險公司

□ 2-人身保險公司

□ 3-再保險公司

□ 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 5-保險經紀公司

□ 6-保險代理公司

□ 7-保險公估公司

□ 8-企業年金

□ G-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

□ 1-交易所

□ 2-登記結算類機構

□ H-金融控股公司  □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 Z-其他     □ 1-小額貸款公司

續表

序號信息名稱內容

4金融機構三級分類編碼

5金融機構級別

□ 2-分支機構 □ 3-事業部

6直屬上級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7機構所在國家

8機構所在國家編碼□ □

9機構郵政編碼□ □ □ □ □ □

10地址

11直屬人民銀行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本機構申請新增境內金融機構信息,并承諾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

申請機構(蓋章) 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經審核,該機構出具的申請新增境內金融機構信息的資料真實、有效。

直屬上級機構(蓋章) 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按《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第三章相關要求填寫;

2.本申請書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時一式二份。

附8

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通知書

: 

你單位關于進行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申請材料收悉。經審查,反饋如下:

序號信息名稱內容

1金融機構全稱

2金融機構一級分類:

3金融機構二級分類:

4金融機構三級分類編碼

5金融機構級別

6直屬上級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7機構所在國家

8機構所在國家編碼□ □

9機構郵政編碼□ □ □ □ □ □

10地址

11直屬人民銀行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金融機構編碼□ □ □ □ □ □ □ □ □ □ □ □ □ □

中國人民銀行審核意見:

審核部門(蓋章)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請提交機構。

附9

金融業機構信息變更備案書

申請機構名稱: 申請機構的原金融機構編碼:

序號信息名稱變更前內容變更后內容變更原因

1

2

3

4

5

6

7

8

  本機構承諾所提供的變更金融機構信息備案資料真實、有效。

申請機構(蓋章) 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經審核,該機構出具的變更金融機構信息備案資料真實、有效。

直屬上級機構(蓋章) 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備案書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時一式二份。

附10

金融業機構信息變更通知書

: 

你單位關于進行變更金融機構信息備案材料收悉。經審查,反饋如下:

序號信息名稱變更前內容變更后內容

1

2

3

4

5

6

7

8

原金融機構編碼

新金融機構編碼

中國人民銀行意見:

審核部門(蓋章)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請提交機構。

附11

金融業機構信息撤銷備案書

申請機構名稱:

信息名稱內容

金融機構全稱

金融機構編碼

直屬上級機構編碼

管轄的下一級機構編碼 12 3 4  567

  撤銷原因:

  本機構承諾所提供的撤銷金融機構信息備案資料真實、有效。

申請機構(蓋章) 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經審核,該機構出具的變更金融機構信息備案資料真實、有效。

直屬上級機構(蓋章) 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備案書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時一式二份。

附12

金融業機構信息撤銷通知書

: 

你單位關于進行撤銷金融機構信息備案材料收悉。經審查,反饋如下:

信息名稱內容

金融機構全稱

金融機構編碼

直屬上級機構編碼

管轄的下一級機構編碼 12 3 4  567

中國人民銀行意見:

審核部門(蓋章)經辦人(簽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申請提交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銀監會

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

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10]186號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天津、沈陽、南京、濟南、武漢、廣州、成都分行,總行營業管理部、重慶營業管理部,呼和浩特、長春、哈爾濱、杭州、福州、南寧、海口、昆明、拉薩、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北京市、天津市、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湖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商務廳、國家稅務局、銀監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自2009年7月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以來,人民幣資金結算、清算渠道便捷、順暢,人民幣出口退(免)稅及進出口報關政策清晰明確、操作流程便利,受到了試點企業的普遍歡迎。為滿足企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實際需求,進一步發揮人民幣結算對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的促進作用,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東盟地區擴展到所有國家和地區。

二、增加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試點地區。

三、廣東省的試點范圍由4個城市擴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廣東省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數量。

四、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可以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以下簡稱《試點管理辦法》)以人民幣進行進口貨物貿易、跨境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結算。

五、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實行試點企業管理制度。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按照《試點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推薦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將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審定試點企業名單。經審定后的試點企業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貿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

六、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個邊境省(自治區)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可以在指定口岸與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按照《試點管理辦法》開展人民幣結算試點。其中,內蒙古、遼寧、廣西、云南等四省(自治區)按照《試點管理辦法》選擇的試點企業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辦理出口報關及退(免)稅手續;8個邊境省(自治區)的其他企業在指定口岸與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報關及退(免)稅手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6號)辦理。

七、請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部門按照《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積極做好試點工作,保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銀監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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