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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4-15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309-310號)

字號 2011-07-25 17: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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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9月1日2010年 第14-15號 (總第309-310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甘肅、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地區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存款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

工作的若干意見

銀發[2010]19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拓寬融資渠道,著力緩解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信貸管理制度的改革創新

(一)深化認識、轉變觀念,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金融系統要深入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責任感和大局意識,切實改變經營和服務理念。要把改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擴大中小企業信貸投放作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經營業務的重要戰略,確保小企業信貸投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貸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

(二)改造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獲得方便、快捷的信貸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對中小企業設立獨立的審批和信貸準入標準,壓縮中小企業貸款審批流程,切實提升貸款審批效率。鼓勵有條件的銀行為中小企業開辦一站式金融服務。積極推廣靈活高效的貸款審批模式。研究推動小企業貸款網絡在線審批,建立審批信息網絡共享平臺。

(三)堅持有保有壓、明確支持重點,積極推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優先滿足中小企業符合國家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興業態項目資金需求,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頭產品中小企業的支持,提升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嚴格控制過剩產能和“兩高一資”行業貸款,鼓勵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投資項目的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東部地區先進中小企業通過收購、兼并、重組、聯營等多種形式,加強與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的合作,有序實現產業轉移。加快推動發展文化創意、服務外包以及其他就業吸納能力強、市場需求大的服務業中小企業發展。

(四)實施小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銀監會派出機構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學、審慎的小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細則,實行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不斷提高監管技術和監管有效性。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小企業金融服務“四單”原則,既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資源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構建專業化的經營與考核體系。各金融機構要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針對小企業客戶風險狀況,制定風險管理業務規則,培養熟悉小企業業務的風險管理經理,逐步建立與小企業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完善、可靠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認真貫徹落實對小企業授信工作的相關規定,制定小企業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切實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

(五)推動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上,推動動產、知識產權、股權、林權、保函、出口退稅池等質押貸款業務,發展保理、福費廷、票據貼現、供應鏈融資等金融產品。探索開展依托行業協會、農村專業經濟組織、社會中介等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信貸模式創新。加大電子銀行業務宣傳,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電子商業匯票在中小企業客戶中的使用率。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同業合作,穩步發展貸款轉讓業務,合理調劑信貸資源,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六)提高大型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意識和能力。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要繼續推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大型銀行在已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基礎上,要進一步向下延伸服務網點,切實做到單獨統計和調控,完善評審機制,使專營機構充分發揮作用,實現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金融業務的針對性服務。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快改造機構網點,完善小額貸款功能,創新信貸產品,提升對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重點客戶的金融服務。

(七)積極發揮中小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業銀行要準確把握“立足地方、服務中小”的市場定位,把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支持中小企業、私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作為工作重點,努力打造自身“服務中小企業”品牌。充分發揮中小商業銀行的地緣優勢,挖掘企業信用信息,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門檻創造良好環境。建立穩定的信貸員隊伍,以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為標準,探索提供延伸服務,較好滿足中小企業的特殊金融服務需求。取消符合條件的中小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準入數量限制,鼓勵其優先到西部和東北地區等金融機構較少、金融服務相對薄弱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八)推動服務縣域中小企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穩步發展。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到金融服務空白鄉鎮開設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堅持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和規范發展并重,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大中型商業銀行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批發資金業務,但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獲得融資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拓寬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九)完善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積極作用。鼓勵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設立創業投資企業,逐步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民間資本為主體的創業資本籌集機制和市場化的創業資本運作機制,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促進風險投資健康發展。加大中小企業上市前期輔導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創新和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發行上市。積極發展中小板市場,加快發展創業板市場,努力擴大中小企業上市規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并購制度,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積極推進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適時將試點擴大到其他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完善監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十)逐步擴大中小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模。積極推進完善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的試點工作,適當簡化審批手續,對中小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實行綠色通道。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減輕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負擔。培育銀行間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市場創造條件。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信用增進等相關配套機制,為優質中小企業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階段提供信用增進服務。

(十一)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務。扎實推進擴大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試點工作。支持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商業持續”原則,開展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新。完善融資租賃公示登記系統,加強融資租賃公示系統宣傳,提高租賃物登記公信力和取回效率,為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指導監督,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化,管理統一化,合同統一化,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保證融資租賃有序、規范發展。

四、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信用增強體系

(十二)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督促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嚴格控制風險集中度和關聯方擔保。指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加強資本金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將擔保機構經營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實施統一管理。推動地方政府建立各類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融資擔保基金、非營利性小企業再擔保公司、貸款獎勵基金,合理分擔小企業貸款風險。貫徹落實擔保行業各項法規,完善規章制度建設,盡快形成以出資人自我約束為監管基礎,以地方政府部門為監管主體,全國統一規范運營的擔保體系,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資金使用效率。

(十三)完善創新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保險產品。繼續推動科技保險發展,為高新技術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風險保障。積極發展信用保險和短期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科學合理地厘定針對中小企業的保險費率,提高保險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保險服務的積極性。繼續落實對中小商貿企業投保國內貿易信用險給予保費補助政策。

(十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宣傳,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多渠道采集中小企業信息,擴大、豐富中小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結合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服務水平。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多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評估體系,發揮信用擔保、信用評級和信用調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進中小企業信用。開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務,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機會。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探索建立中小企業征信系統。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溝通機制,創造良好生態環境。鼓勵舉辦多種銀企對接活動,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提供交流合作的機會。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輔導和咨詢服務,幫助和支持中小企業健全企業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生產經營信息的透明度,有效減少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增強中小企業市場融資能力。建立合作平臺,發揮行業協會、民間商會、工商聯等在銀企對接中的橋梁作用,爭取在信息搜集、客戶篩選、風險防范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舉措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

(十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優惠出口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在跨境貿易試點地區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鼓勵金融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幫助中小企業降低成本,拓展業務。

(十七)改進中小企業外匯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便利。減少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借用外債政策方面的差別,允許有借款能力和資金需求的各類中資企業對外借款以滿足其境外資金需求。支持中小企業購匯對外投資。

六、加強部門協作和監測評估機制建設

(十八)各級金融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督促和指導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在政策規劃、機構建設、人員培訓、宣傳服務等方面加強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定期通報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將中小企業貸款納入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內容,對中小企業信貸業務設立單獨的考核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并上報人民銀行總行,督促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要加強中小企業信貸統計監測與分析,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大中小型企業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和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切實提高數據報送質量,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貸款統計制度。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將本意見聯合轉發至轄區內金融機構,并協調做好本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

銀發[2010]211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證監局;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促進黃金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發揮黃金市場在促進黃金產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黃金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

黃金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黃金兼具金融和商品兩種屬性,大力發展黃金市場,有利于發揮黃金不同于其他金融資產的獨特作用,形成與其他金融市場互補協調發展的局面,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市場體系,擴大金融市場的深度和廣度,深化金融市場功能,提高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和應對危機的能力,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

黃金產業的發展,既有利于提高我國黃金產業競爭力,也有利于帶動其他礦產資源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黃金產業穩步發展,形成了黃金勘探、開采、選冶、交易、投資、加工和零售完整的產業鏈條,黃金生產能力、加工能力和消費水平不斷提高。功能完善的黃金市場能夠滿足產業的融資需求和規避風險的需要,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向企業提供市場信息,有利于企業制定合理的生產經營計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提高產業競爭力。

我國居民有消費和投資黃金的文化傳統,隨著國民經濟健康快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對黃金首飾、金幣和投資性黃金的需求穩步增長。品種豐富的黃金市場,有利于拓寬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多樣化的投資需求,幫助投資者合理配置資產,提高投資收益,保障資產安全。

二、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發展定位

統購統配政策取消后,我國黃金市場發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業務、商業銀行黃金業務和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業務共同發展的市場格局,形成了與黃金產業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面。未來黃金市場的發展,要服務于我國黃金產業發展大局,立足于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著力發揮黃金市場在完善金融市場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溝通協調力度,建立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合作協調機制。要切實加大創新力度,積極開發人民幣報價的黃金衍生產品,豐富交易品種,完善黃金市場體系,進一步深化市場功能,提高市場的規范性和開放性,促進形成多層次的市場體系。

上海黃金交易所要盡快明確未來發展方向和市場定位,改善和加強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各項制度,保障市場規范運行。要圍繞市場需求開發新的產品,豐富交易品種。按法規規章和市場需要調整會員結構,擴大參與主體范圍。要認真聽取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切實做好對會員的相關服務工作。要加強和改善交易、黃金和資金清算、合格金錠認證、黃金倉儲及運輸服務。要深入研究國內國際黃金產業和黃金市場的發展變化規律,切實發揮上海黃金交易所在促進產業發展,完善黃金市場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上海期貨交易所要充分利用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和管理風險的功能,不斷加強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穩步推進我國黃金風險管理市場健康發展。要圍繞著市場功能發揮,不斷完善黃金期貨合約與業務規則,做深做細黃金期貨,提升服務國民經濟發展的能力。要不斷提高市場風險控制能力,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優化黃金市場投資者結構。支持黃金企業積極參與和利用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積極引導金融機構運用黃金期貨管理風險。

商業銀行要圍繞黃金開采、生產加工和銷售等整個產業鏈條,切實創新金融產品,著力改善金融服務,努力提高服務成效,向黃金產業提供多方位的金融服務。結合產業和市場發展需要,加大產品創新力度,開展實物金銷售、黃金租賃、黃金遠期和黃金期權等業務,豐富市場品種,滿足企業融資需求和規避風險的需要。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開展人民幣報價的黃金衍生品交易。引導更多的金融機構參與黃金市場,擴大黃金市場的廣度和深度。

三、切實加強黃金市場服務體系建設

加強黃金市場系統建設。上海黃金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交易系統建設,加大創新力度,完善黃金市場體系。豐富市場交易模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黃金市場流動性。要加快災備系統建設,完善備份系統。要進一步完善資金管理系統,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健全完善黃金市場標準認定體系。結合我國黃金產業和市場發展實際,借鑒國際主要黃金市場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黃金市場合格金錠申請、認定、鑒定和檢查制度,提高我國黃金市場認定體系的影響力,推動建立我國黃金市場標準認證體系。綜合考慮國家資源戰略,結合黃金產業特點,合理確定合格金錠金條入庫企業。

完善黃金市場倉儲運輸體系。綜合考慮我國黃金生產和消費實際及黃金市場發展等因素,合理布局黃金交割庫。統籌考慮商業銀行和會員的經營成本,合理設定出入庫費用和倉儲費用。完善黃金運輸服務體系,向市場提供快速低成本的運輸服務。

完善黃金市場清算服務體系。根據黃金市場發展需要,切實加強黃金賬戶服務體系建設,向市場提供更便捷的黃金賬戶和黃金實物清算服務,進一步完善黃金實物清算服務體系。借鑒國際經驗,研究推動多種黃金賬戶服務。完善黃金市場資金清算服務。

四、完善黃金市場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支持體系

加快黃金市場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推動出臺《黃金市場管理條例》。制定出臺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加強對金融機構黃金業務的管理,引導并推動金融機構黃金業務穩步規范發展。

落實黃金市場相關稅收政策。對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的稅收政策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研究推動完善投資性黃金和商業銀行黃金業務稅收政策。

研究擴大黃金市場實物供給渠道。結合我國黃金市場發展實際,根據市場需求狀況,擴大有進出口黃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數量,推動市場創新,提高市場流動性。在市場化原則基礎上,進一步發展黃金租借市場。

切實做好黃金市場融資服務。對符合黃金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大型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信貸原則擴大授信額度。要重點支持大型黃金集團的發展和實施“走出去”戰略,切實做好支持大型黃金集團“走出去”的相關金融服務工作。支持大型企業集團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為具備條件的企業發放并購貸款,促進產業整合,實現集約化經營。結合黃金加工企業和零售企業的產業特點、生產加工周期,形成從流動資金貸款到貨物銷售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務體系。通過應收賬款質押和存貨抵押等方式,創新信貸產品,改善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開展黃金質押融資服務。對黃金加工企業和零售企業遇到的信貸問題,銀行要結合實際情況,認真研究,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

完善外匯政策。進一步完善當前黃金市場外匯管理政策。為鼓勵引導商業銀行開展人民幣報價的黃金衍生品交易,結合上海黃金交易所詢價系統建設,允許開展黃金衍生品人民幣報價的商業銀行,在沒有真實貿易背景下,在境外對沖境內黃金交易頭寸,并研究將開展黃金衍生品人民幣報價交易所涉匯率敞口頭寸納入結售匯綜合頭寸進行境內平補的可行性。

推動黃金市場對外開放。穩步增加上海黃金交易所外資類會員數量。研究推動允許境外合格金錠提供商向上海黃金交易所提供合格金錠。研究推動境外機構參與上海黃金交易所進行交易。

五、切實防范黃金市場風險

加大黃金市場監管力度。各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相關職責,加大溝通協調力度,形成合力,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利益,促進市場規范協調發展。

商業銀行要加大風險控制力度。要制訂相關業務規劃,保證合規開展業務。要加強相關系統建設,切實保障交易安全。要根據各種業務特點和風險特點,采取相應措施,防范風險。

中介機構要加強自律性管理。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要結合產品上線和系統建設等情況,完善交易、交割、清算和黃金賬戶服務等制度,保證各項服務的安全性。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要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防范市場風險。

六、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采取多種形式,切實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培育成熟的黃金市場投資群體。加大對黃金市場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切實加強黃金市場的風險教育,提高市場參與主體的風險意識。市場主體要從維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黃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大局出發,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規范黃金市場參與者行為,嚴禁參與地下炒金活動。對參與地下炒金活動的市場主體,相關部門應予以嚴懲,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征信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稅務總局

證 監 會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全力做好甘肅、四川

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地區

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0]226號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省、四川省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最近關于抗災救災的決策部署,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進一步發揮金融支持作用,滿足受災群眾在入冬前的基本住房保障,現就做好甘肅、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地區(以下簡稱災區)住房重建的信貸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落實好災前住房重建貸款因災延期償還政策。考慮到災區群眾的實際困難,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于泥石流災害之前發放的汶川地震住房重建貸款,災后不能按時償還的,在2011年9月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借款人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對借款人主動還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還清貸款的相關信息及時補錄入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災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做好自身救災工作的同時,要積極組織力量對受災群眾的汶川地震住房重建貸款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將貸款的客戶信息、貸款本息、還款記錄等信息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二、對災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對于有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質物的農房重建貸款,其貸款利率可適當下浮,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前3年的本金償還壓力。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受災農戶進行調查摸底,按照收益覆蓋成本和風險的原則,著重考慮農戶災前收入水平、家庭勞動能力、未來收入預期、有效擔保狀況及財政貼息等因素,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戶可自主確定農房重建貸款的額度、利率、期限及償還方式。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戶,由政府建立擔保基金提供擔保。

降低城鎮災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和最低首付款比例,對住房貸款利率可適當下浮,最低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商業銀行可根據客戶的還款能力等因素自主決定具體貸款利率水平;首付款比例可適當下調,最低可下調為10%,具體首付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貸款管理,對住房重建貸款實行專戶管理、商業運作、分類核算、分別考核。要嚴格落實“三查”制度,強化貸款質量的評價分析和后續監測,確保貸款資金用于住房重建,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和道德風險。

四、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要通過加強轄區內支農再貸款限額的調劑力度,對災區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房重建貸款的合理資金需求,及時給予支農再貸款支持并實行優惠利率。凡用于支持災區農房重建的各期限檔次支農再貸款利率,可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一年期利率為2.88%)基礎上分別下調0.99個百分點。對轄內支農再貸款限額調劑后,災區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房重建貸款資金仍有不足的,人民銀行總行將根據其實際需要適當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限額。

五、加快恢復災區各項金融服務功能。災區人民銀行分支行要加強災區現金調撥和供應,確保災區的現金需求;加快修復金融基礎設施,保障支付清算、國庫、發行等系統正常運營。災區金融機構要抓緊恢復基層網點,積極采取便利措施,滿足災區存取款、匯兌、交費、結算等基本的金融服務需求。

上述有關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暫定執行至2011年9月30日,另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蘭州中心支行分別會商四川省銀監局、甘肅省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及城鄉信用社。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存款統計分類

及編碼標準(試行)》的通知

銀發[2010]240號

外匯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夯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決策、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礎,適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的需要,統一金融宏觀管理部門、金融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對存款的認定和分類,保障存款統計的科學性、全面性和適用性,強化存款統計數據的同質性、協調性和可比性,促進信息共享,降低統計成本,提高存款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動金融統計標準體系的建立,現印發《存款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相關金融機構。

附件:存款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存款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融工具中存款的統計分類、概念及存款統計信息的采集、交換和共享所使用代碼等相關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業務的數據處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60—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分代碼

GB/T 2659—2000 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

GB/T 4754—2002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12406—2008 表示貨幣和資金的代碼

《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銀發[2009]363號文印發)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工具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的通知》(銀發[2010]13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境內大中小型企業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9]35號)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年]第5號)

《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發[1997]416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存款 deposit

機構或個人在保留資金或貨幣所有權的條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存單或類似憑證為依據,確保名義本金不變并暫時讓渡或接受資金使用權所形成的債權或債務。

3.2

數據 data

對事實、概念或指令的一種形式化的表示,適于人工或自動方式進行通信、解釋或處理。

[GB/T 18391.6—2009]

3.3

數據元 data element

用一組屬性描述定義、標識、表示和允許值的數據單元。

[GB/T 18391.6—2009]

3.4

代碼 code

表示特定事物(或概念)的一個或一組字符。

[GB/T 10113—2003]

4 代碼結構與編寫格式

4.1 存款統計分類代碼結構

本標準采用線分類法和分層次編碼方法,代碼結構分為三層,代碼結構圖如下所示。

代碼第一層為金融工具大類編碼,采用《金融工具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中的金融工具大類編碼,采用1位大寫拉丁字母表示,存款用D表示。

代碼第二層為統計分類標志編碼,采用2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存款分類標志見第5章。

代碼第三層為統計分類標志值代碼,采用6位阿拉伯數字或阿拉伯數字與大寫拉丁字母組合表示,該段代碼不足6位則右補0,各統計分類標志值代碼表見第6章。

例如:D  02  C01000表示存款人為公司的存款;

 D  03  CNY000表示交易幣種為人民幣的存款。

4.2 分類標志值代碼表編寫格式

本標準中按照分類標志編排順序依次進行分類標志值代碼編碼,其基本格式如下所示:

編碼+分類標志名稱

表示:……

編碼方法:……

代碼表:……

5 存款分類標志及編碼

存款分類標志編碼及說明見下表。

編碼分類標志說明

01資產負債類型指存款資金的債權、債務屬性。

02國民經濟部門指對存款人所屬的國民經濟部門進行分類。

03幣種指存款的交易幣種。

04地區指存款人登記注冊地或常住地。

21行業指存款人在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或主要從事的行業。

22企業出資人經濟成分指存款企業實際控制人的經濟成分。

續表

編碼分類標志說明

23企業規模指存款企業的經營規模。

26利率是否固定指存款合同存續期內利率水平是否變動。

66存款合同期限存款人與金融機構在存款合同中事先約定的存款期限或提前通知期限。

67存款剩余期限指存款業務由報告日至合同約定到期日的剩余期限。

68產品類別對歸屬于存款工具的金融合約按特定契約特性進行分類。

69存款利率重新定價期限指存款業務自報告日到最近可重定價日或到期日的期限。

70計息期限存款每計息一次的時間跨度。

71計息方式存款業務采用的計算利息的方式。

72存款賬戶類型存款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存款賬戶類型。

73存款狀態指存款處于正常、休眠、合同限制或司法限制狀態。

74存款經營類型指依據存款人對于存款資金用途是否作出指定。

75結息方式指存款利息的結算方式。

76繳存存款準備金方式指存款是否繳存法定存款準備金及法定存款準備金的繳存方式。

6 代碼表

6.1 資產負債類型

01  資產負債類型

表  示:AssetLiabilitiesTypeCode

編碼方法:兩位大寫字母+兩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AL01資產金融機構以存款合約的方式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為該金融機構的資產類存款。

AL02負債金融機構以存款合約方式吸收存款人資金,為金融機構負債類存款。

6.2 國民經濟部門

02  國民經濟部門

表  示:NationalEconomySectorCode

編碼方法:一級分類代碼(1位大寫字母)+二級分類代碼(2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A政府部門指在我國境內通過政治程序建立的、對其他單位擁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權的法律實體及附屬單位。

續表代碼名稱說明

A01  中央政府管理一個國家全國事務的國家機構的總稱,負責統一領導全國地方行政工作,集中掌握國家的國防、外交、財政等行政職權部門及附屬單位。

A02  地方政府指管理一個國家區域性事務的政府組織機構及附屬單位。

A03社會保障基金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

B金融機構部門主要從事金融媒介以及與金融媒介密切相關的輔助金融活動的常住單位。

B01貨幣當局

B02監管當局

B03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

B04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B05證券業金融機構

B06保險業金融機構

B07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

B08金融控股公司詳見銀發[2009]363號文。

B09特定目的載體將為持有特定資產而創立的金融實體分類為特定目的載體,如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托計劃、代客理財項目和資產證券化項目等。

B99其他詳見銀發[2009]363號文。

C非金融企業部門指主要從事市場貨物生產和提供非金融市場服務的常住企業,主要包括從事上述活動的各類法人企業。

C01公司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

C02非公司企業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

C99其他非金融企業部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法人營業執照》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企業聯合會、商業聯合會、其他。

D住戶部門包含共享生活設施、分享一些或全部收入和財富并共同消費某種商品或服務(主要是住房和食物)的一小群個人及部分為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

D01住戶包括住戶、個體工商戶和非公司私營企業等。

D02為住戶服務的非營利機構指主要向住戶或社區免費提供商品和服務,或所收取的價格從經濟角度看不顯著的機構部門,但由政府單位控制并資助的單位或具有顯著營業性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除外。

續表代碼名稱說明

E非居民部門所有不具有常住性的機構單位。

E01國際組織國際組織是指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為實現共同的政治經濟目的,依據其締結的條約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設性機構。

E02外國政府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政府部門。

E03國外金融機構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部門。

E04國外非金融企業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非金融企業部門,包括本國非金融企業部門的國外分支機構。

E05外國居民未納入上述非居民部門的國外個人或機構組織。

6.3幣種

03  幣種

表示:CurrencyCode

編碼方法:三位大寫字母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USD美元

HKD香港元

CNY人民幣

………采用GB/T 12406中的三位字母型代碼。

6.4地區

04  地區

表示:RegionCode

編碼方法:6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110000

|

820000境內詳見GB/T 2260采用GB/T 2260的縣(區)級數字碼。

000XXX境外及港澳臺詳見GB/T 2659前3位用“000”填充,后3位采用GB/T 2659的3位國別阿拉伯數字代碼(港澳臺編碼暫采用該標準編碼)。

6.5行業

21  行業

表示:IndustryCode

編碼方法:門類代碼(1位大寫字母或數字)+大類代碼(2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A01—T98詳見GB/T 4754采用GB/T 4754第一大類分類標準。

100個人存款人為個人。

200境外存款人為非居民。

6.6企業出資人經濟成分

22  企業出資人經濟成分

表示:EconomicSectorCode

編碼方法:一級分類代碼(1位大寫字母)+二級分類代碼(2位數字)+三級分類代碼(2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A公有控股經濟

A01國有控股

A0101國有相對控股

A0102國有絕對控股

A02集體控股

A0201集體相對控股

A0202集體絕對控股

B非公有控股經濟

B01私人控股

B0101私人相對控股

B0102私人絕對控股

B02港澳臺控股

B0201港澳臺相對控股

B0202港澳臺絕對控股

B03外商控股

B0301外商相對控股

B0302外商絕對控股

1.相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的比例雖未大于50%,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協議控股);或者相對大于其他任何一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相對控股)。

2. 絕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投資雙方各占50%,且未明確由誰絕對控股的企業,若其中一方為國有或集體的,一律按公有絕對控股經濟處理;若投資雙方分別為國有、集體的,則按國有絕對控股處理。

6.7企業規模

23  企業規模

表示:CorporationScaleTypeCode

編碼方法:兩位大寫字母+兩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CS01大型CS02中型CS03小型詳見銀發[2009]35號。

6.8利率是否固定

26  利率是否固定

表示:RateFlexibleTypeCode

編碼方法:兩位大寫字母+兩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RF01固定利率指在存款合同中,交易雙方明確約定在該業務持續期間不得變更、固定不變的利率。

RF02浮動利率指在存款合同中,交易雙方約定在該業務持續期間,在指定的日期,或者根據某些參考利率的變動,而可以一次或多次變更的利率。

6.9存款合同期限

66  存款合同期限

表示:DepositContractTermsCode

編碼方法:兩位大寫字母+兩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CT01未定期限“未定期限”指沒有確定到期日的存款。

CT02一天(提前)1天通知存款。

CT03七天(提前)7天通知存款。

CT04一個月

CT05三個月

CT06半年

CT07一年

CT08兩年

CT09三年

CT10五年

CT99其他協定期限存款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期限

6.10存款剩余期限

67  存款剩余期限

表示:DepositTermainingTermsCode

編碼方法:兩位大寫字母+兩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RT01次日

RT022-7日

RT038-30日

RT0431-90日

RT0591日-1年

RT061年以上“次日”指下一個營業日,在非營業日到期的項目應該視為在緊接的下一個營業日到期。

6.11產品類別

68  產品類別

表示:DepositProductsTypeCode

編碼方法:金融工具小類代碼(2位數字)+存款類別一級分類(1位數字或大寫字母)+存款類別二級分類(1位數字)+存款類別三級分類(1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01普通存款指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一定期限、利率并按期給付利息的存款。

011單位活期存款指單位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不約定期限、可隨時轉賬、存取并按期給付利息的存款。

012單位定期存款指單位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約定期限、利率、整筆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

013活期儲蓄存款指個人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不約定期限、可隨時存取并按期給付利息的存款。

014定期儲蓄存款指個人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約定存期、利率,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

0141整存整取儲蓄存款指個人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約定期限、利率,本金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

0142零存整取儲蓄存款指個人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約定期限、利率,每月固定存額,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

0143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指個人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約定期限、利率,本金一次性存入,分次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本金的存款。

續表代碼名稱說明

0144教育儲蓄存款指個人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約定期限、利率,每月固定存額、用于教育目的的專項定期儲蓄存款,是一種專門為學生支付非義務教育所需教育金的專項儲蓄,具有儲戶特定、存期靈活、總額控制、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的特點。

0145整存零取儲蓄存款指個人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約定期限、利率,本金一次性存入,按約定期次和金額支取本金,到期一次性支取利息的存款。

02定活兩便存款指個人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不約定存期、本金一次性存入,支取時一次性支付全部本金和稅后利息,具有定期和活期雙重性質的一種存款。

03通知存款指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一定時間通知金融機構,約定支取日期和金額的存款。

04協議存款指由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存款人開辦的存款,存款利率由雙方協商確定。

05協定存款指存款人通過與金融機構簽訂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確定結算賬戶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額度,對基本存款額度按結息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對超過基本存款額度的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協定存款利率或合同約定的利率計息的存款。

051結算戶存款指協定存款賬戶中基本存款額度內的存款。

052協定戶存款指協定存款賬戶中超過基本存款額度的存款。

06保證金存款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具有結算功能的信用工具、資金融通以及承擔第三方擔保責任等業務時,按照約定要求客戶存入的用作資金保證的存款。

061信用證保證金存款指客戶為從金融機構取得信用證而按規定繳存的保證金存款。

062保函保證金存款指客戶為從金融機構取得保函而按規定繳存的保證金存款。

063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指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的商業匯票提供承兌服務按規定收繳的保證金存款。

064銀行本票保證金存款指客戶為從金融機構取得銀行本票而按規定繳存的保證金存款。

065信用卡保證金存款指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向申請人收取的保證金。

066衍生金融產品交易保證金存款指金融機構辦理衍生金融產品交易業務向申請人收取的保證金。

續表代碼名稱說明

067黃金交易保證金存款指金融機構辦理黃金交易業務向申請人收取的保證金。

068證券交易保證金指金融機構辦理證券交易業務向申請人收取的保證金。

069其他保證金存款指不在以上核算范圍內的保證金存款。

07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指金融機構因辦理支付或結算,形成的一種臨時性資金存款,包括應解匯款、臨時存款、匯出匯款、匯入匯款。

08結構性存款指金融機構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更高收益的業務產品。

09信用卡存款指存款人存入貸記卡或準貸記卡賬戶內的存款。

091貸記卡存款指存款人存入貸記卡賬戶內的存款。

092準貸記卡存款指存款人存入準貸記卡賬戶內的存款,超存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10財政性存款指財政部門存放在金融機構的財政資金。

101國庫存款指財政部門存放在國庫(包括代理庫)的預算資金,是金融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負債。

1011財政庫款指國庫收納的、已報解的中央級預算收入款項、地方財政庫款、各級財政部門預算資金的專項存款和預算外資金。

1012財政過渡存款指各級國庫當日收納的、未報解的預算收入款項、國庫待結算款項和國庫總庫收到的國家債券發行款項、國家債券兌付資金。

102其他財政存款指未列入國庫存款的各級財政在金融機構的預算資金以及由財政部門指定存入金融機構的專用基金,是人民銀行與金融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負債。

1021劃繳財政存款指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事先核定的范圍,向人民銀行劃來的財政存款。對金融機構是資產,對人民銀行是負債。

1022待結算財政款項指金融機構作為國庫經收處辦理的各項預算收入中待報解款項,以及代理國庫收納的各級預算收入待報解款項。

1023財政專用基金存款指由財政部門指定存入金融機構的專用基金。

1024國庫定期存款指金融機構核算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

11第三方存管存款指由金融機構作為獨立第三方保管證券公司的交易結算資金。

12準備金存款中國人民銀行按規定吸收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超額存款準備金。

13存放為了支付清算的需要,某一金融機構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所形成的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續表代碼名稱說明

14特種存款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宏觀調控需要,向金融機構吸收的特定存款。

15其他存款指不在以上核算范圍內的存款。

6.12 存款利率重新定價期限

69  存款利率重新定價期限

表示:DepositRateRepricingTermsCode

編碼方法:兩位大寫字母+兩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RR011個月

RR021-3個月

RR033-6個月

RR046個月-1年

RR051-2年

RR062-3年

RR073-4年

RR084-5年

RR095-7年

RR107-10年

RR1110-15年

RR1215-20年

RR1320年以上各時間段內,月按30天計算,年按自然年計算;各時間段含上限不含下限,例如,“1-3個月”即31天至90天。

6.13 計息期限

70  計息期限

表示:InterestAccrualTermsCode

編碼方法:兩位大寫字母+兩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IA01按年計息存款每年計息一次。

IA02按季計息存款每季計息一次。

IA03按月計息存款每月計息一次。

IA04按日計息存款每日計息一次。

6.14 計息方式

71  計息方式

表示:InterestAccrualTypeCode

編碼方法:二位大寫字母+二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IT01積數計息法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

IT02逐筆計息法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逐筆計算利息。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歷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6.15 存款賬戶類型

72  存款賬戶類型

表示:DepositAccountTypeCode

編碼方法:一級分類代碼(1位大寫字母)+二級分類代碼(2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A個人結算賬戶

B個人儲蓄賬戶

C基本存款賬戶

D一般存款賬戶

E專用存款賬戶

E01基本建設資金賬戶

E02更新改造資金賬戶

E03財政預算外資金賬戶

E04糧、棉、油收購資金賬戶

E05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E06期貨交易保證金賬戶

E07信托基金賬戶

E08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

E09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賬戶詳見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年]第5號。

續表代碼名稱說明

E10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賬戶

E11住房基金賬戶

E12社會保障基金賬戶

E13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賬戶

E14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賬戶

E15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賬戶

F臨時存款賬戶詳見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年]第5號。

G外幣資本項下賬戶H外幣經常項下賬戶詳見銀發[1997]416號文。

6.16 存款狀態

73  存款狀態

表示:DepositStatusCode

編碼方法:兩位大寫字母+兩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DS01正常標明賬戶處于正常支付狀態。

DS02休眠標明賬戶處于休眠支付狀態。

DS03合同限制標明賬戶因質押等合同限制因素而處于全部或部分不能借記交易狀態。

DS04司法限制標明賬戶被司法機關凍結而處于全部或部分不能借記交易狀態。

6.17 存款經營類型

74  存款經營類型

表示:DepositOperationTypeCode

編碼方法:兩位大寫字母+兩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OP01自營存款指金融機構以存款合約方式籌集的,由金融機構自主使用,并支付一定利息給存款人的資金。

OP02委托存款指金融機構受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委托,按指定對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撥入的存款。

6.18 結息方式

75  結息方式

表示:InterestSettlementTypeCode

編碼方法:一級分類代碼(1位大寫字母)+二級分類代碼(2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A到期結息存款利息在存款到期日支付。

B固定期限結息存款利息在某一固定期限后支付。

B01按年結息存款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B02按季結息存款利息每季支付一次。

B03按月結息存款利息每月支付一次。

B04按日結息存款利息每日支付一次。

C其他其他結息方式。

6.19 繳存存款準備金方式

76  繳存存款準備金方式

表示:DepositRequiredReservesTypeCode

編碼方法:兩位大寫字母+兩位數字

代碼表:

代碼名稱說明

DR01不繳存存款不需繳存存款準備金

DR02全額繳存存款需全額繳存存款準備金。

DR03軋差繳存存款按借貸雙方余額軋差繳存存款準備金。

DR04比例繳存存款按貸方余額的一定比例繳存存款準備金。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

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

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發[2010]21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了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拓寬人民幣回流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是指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以下簡稱境外央行),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以下簡稱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以下簡稱境外參加銀行)。

參加跨境服務貿易試點的其他境外金融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適用本通知有關規定。

二、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人民幣資金應當為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央行貨幣合作、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業務獲得的人民幣資金。

三、境外央行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機構基本情況說明;

(二)人民幣資金來源及規模說明;

(三)擬投資額度及計劃書;

(四)債券投資相關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和境外參加銀行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述(一)至(五)項列明的有關材料;

(二)與境內代理銀行簽署的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如有);

(三)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登記注冊文件或本國(地區)監管機構批準成立的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說明;

(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后,境外機構可在核準的額度內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業務,具體方式為:

(一)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可委托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直接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賬戶,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申請辦理債券交易聯網手續。

(二)境外參加銀行應當委托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六、境外機構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等相關賬戶管理規定,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納入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專門用于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每家境外機構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應當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文件,無需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并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準。

開戶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外債統計監測的義務,及時、準確地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外機構資金匯出入等情況的報表。

七、境外機構不得與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機構)等關聯企業進行債券交易。

八、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業務,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規定,并接受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自律管理。

九、受托為境外機構代理債券交易和結算的結算代理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做好對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結算行為的一線監測工作,將有關情況按季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并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十一、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當做好對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結算等行為的自律管理工作。

十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本通知分別制訂相關操作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意后實施。

十三、境外機構依照本通知辦理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中文文本與外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十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具有債券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境外機構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發[2010]24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現將《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央銀行(貨幣當局)因貨幣互換操作等需要在境內商業銀行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根據人民銀行的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境外銀行因提供清算或結算服務需要,在境內商業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號文印發)的有關規定辦理。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第二十條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印發)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等機構,因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人民幣資金需要開立賬戶的,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規定辦理。

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除上述4類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外,境外機構在境內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應按《辦法》規定執行。

境外機構在本通知印發前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已在境內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無須做變更或銷戶處理。

三、各境內銀行應依據《辦法》制定境外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實施細則或操作指引,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四、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確保《辦法》有效實施。

請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聯系人:楊青,聯系電話:010—66194067

附件: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境外中央銀行(貨幣當局)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境外商業銀行因提供清算或結算服務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同業往來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法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以及境外機構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人民幣資金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依法具有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第四條 境外機構依法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可以申請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用于依法開展的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的本、外幣賬戶以及境外機構與境內機構的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有效區分、單獨管理。銀行在編制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賬號時,應統一加前綴“NRA”。

第七條 銀行應嚴格執行反洗錢規定,并加強對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流動的監測。

第八條 境外機構向銀行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戶申請書,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及其在境內開展相關活動所依據的法規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

銀行應對境外機構身份及其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九條 境外機構符合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可選擇境內任意一家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該銀行應將相應開戶資料和開戶申請書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出具對境外機構身份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準后為其辦理基本存款賬戶開戶手續。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境外機構身份審查合格的證明材料予以審核,對符合開戶條件的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第十一條 境外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應使用境外機構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并與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全稱一致,一個國家或地區境外機構的中文(或英文)名稱全稱應唯一。

第十二條 境外機構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已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應將特殊機構代碼錄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境外機構在開戶后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銀行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請為其辦理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境外機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在銀行預留簽章。預留簽章為境外機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沒有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可為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

第十四條 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不得用于辦理現金業務,確有需要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換為外幣使用,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將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以及資金結算收付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參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印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機構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一)境外機構開戶時所依據的法規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設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屆滿的;

(二)政府主管部門禁止境外機構繼續在境內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按境外機構本國或本地區法律規定,境外機構主體資格已消亡的;

(四)其他應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情形。

境外機構未及時辦理銷戶手續的,銀行應通知境外機構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之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應指定人員負責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及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單獨管理。

第十九條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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