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為了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提高銀行信貸管理水平,中國人民銀行于1998年提出推行貸款風險分類法,先在廣東試點,繼而向全國推廣。至今已多次發文給各商業銀行,要求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分類工作,并對分類標準、損失類貸款的界定、統計匯總結果的上報時間等提出了具體要求。貸款風險分類法是基于風險判斷的貸款分類方法,它的推行,將有力推進中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提高中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修改并重新下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要求各商業銀行據此做好貸款風險分類工作。2001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于全面推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的通知》,決定公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下稱《原則》),從2002年起,在全國各類銀行全面施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
目前,4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已初步建立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制度,將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納入日常信貸管理,按季匯總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結果。
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原則》,制定了貸款五級分類辦法,除操作細則或管理辦法有所不同外,各類風險貸款的概念與中國人民銀行所定義的基本一致。
根據《原則》,商業銀行貸款按其風險大小分為五級,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其定義分別為: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貸款合同,銀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注: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貸款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