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
為進一步規范定向發行金融債券的行為,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發布,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操作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6號公布,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定向發行,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事先確認的認購人發行債券的行為。
二、金融機構公開發行金融債券難以滿足其合理融資需求的,經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后,方可選擇定向發行。
三、定向發行金融債券的認購人應是具有投資定向發行金融債券的實力和意愿、了解該定向發行金融債券投資風險、具備該定向發行金融債券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投資人。
四、定向發行前,發行人應與擬認購人簽訂《定向發行協議》,確定定向發行的認購人。《定向發行協議》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發行人與認購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定向發行金融債券基本情況、發行和承銷方式、發行價格或利率確定方式;
(四)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形式;
(五)定向發行金融債券的信用評級安排;
(六)定向發行金融債券的流通轉讓安排;
(七)定向發行金融債券償還順序說明及風險提示。
五、金融機構申請定向發行金融債券,除按《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相關文件外,還應當報送《定向發行協議》和認購人名單及基本情況。
六、擬不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定向發行金融債券的,需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書面說明理由,確認知悉相應的操作風險,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確保發行定價、債券分配集體決策和公平公正。
七、定向發行金融債券只能在已簽署《定向發行協議》的認購人之間進行轉讓。認購人之間轉讓定向發行金融債券應當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達成,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不得為未通過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達成的債券轉讓辦理結算。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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