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能貴誠信托有限公司:
《關于注冊橙易持證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請示》(平銀發〔2015〕1132號)收悉。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7號)等有關規定,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同意你們以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證抵押貸款作為基礎資產,發行橙易持證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注冊發行金額不超過50億元人民幣,注冊自本決定書發出之日起2年內有效,在注冊有效期內可自主選擇證券分期發行時間。
二、在每期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前5個工作日,你們應按規定將當期證券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及所有相關法律文件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表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三、你們若采用簿記建檔方式發行證券,在定價、配售過程中應遵循公開透明和集體決策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不正當利益輸送、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四、你們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以及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的《個人消費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等規定,認真做好證券注冊、發行和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擔主體責任,確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五、每期證券發行結束后,你們可根據相關規定選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或在證券交易所集合競價平臺上市交易。在證券交易所集合競價平臺上市交易的證券,應遵循現行分級托管體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托管,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總登記職責。在多個托管機構開立托管賬戶的客戶,可根據交易需要在不同托管機構間進行轉托管。
六、在每期證券發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你們應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證券發行情況。
2016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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