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禁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為名占用供應商或個人的財物。
二、嚴禁在集中采購工作中接受禮金、預付卡、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三、嚴禁接受可能影響集中采購工作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嚴禁鋪張浪費,接受超額接待。
四、嚴禁在與集中采購工作相關的各類經濟實體中擁有其股份、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嚴禁要求供應商接待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各種費用。
六、嚴禁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供應商索取資助。
七、嚴禁利用從事集中采購工作之便,為供應商謀取利益,嚴禁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供應商財物。
八、嚴禁要求供應商為配偶、子女或親友上學、就業、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九、嚴禁擅自參加供應商舉辦的洽談會、推介會等業務活動,或進行可能影響采購活動公正的私人往來。
十、嚴格依照法律和程序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嚴禁在依照法律和程序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以外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等行為發生。
十一、嚴禁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嚴禁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嚴禁不按規定處理供應商的詢問、質疑。
十二、嚴禁與潛在供應商惡意串通,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十三、嚴禁在評標(評審)時誤導或授意專家做出有違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嚴禁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十四、嚴禁向他人泄露評審情況以及投標人、評審專家、評審信息、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等應當保密的信息。
十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發現本人與參加投標(談判、詢價)的供應商及其附屬機構有利害關系時,應主動申請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