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幣結算效率,便利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和企業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現就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一)境內銀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憑企業(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內的企業除外)提交的業務憑證或《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直接辦理跨境結算。
(二)企業經常項下人民幣結算資金需要自動入賬的,境內銀行可先為其辦理入賬,再進行相關貿易真實性審核。
(三)鼓勵境內銀行開展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業務。境內銀行可開展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
(四)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內的企業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時,境內銀行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的函》(銀辦函〔2012〕381號)確定的原則,嚴格進行業務真實性審核。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將在本地區注冊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發送給轄區內銀行內部使用。
二、關于銀行卡人民幣賬戶跨境清算業務
(一)銀行卡人民幣賬戶內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業務,應由在境內設立的具有人民幣業務資格的銀行卡清算機構(以下簡稱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通過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或境內代理銀行渠道辦理。
(二)在境外使用境內銀行發行的銀行卡的人民幣賬戶消費或提取現鈔后,境內發卡銀行應以人民幣與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清算,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以人民幣或外幣與境外收單機構清算。
(三)在境內使用境外銀行發行的銀行卡的人民幣賬戶消費或提取人民幣現鈔后,境內收單機構應以人民幣與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清算,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應以人民幣與境外發卡銀行清算。
(四)銀行卡人民幣賬戶跨行跨境清算業務涉及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由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通過其境內結算銀行統一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
(五)銀行卡人民幣跨境清算業務按上述規定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3〕第16號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8號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內地銀行與香港和澳門銀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4〕254號)第三、四、十七條關于個人人民幣銀行卡清算事宜的相關規定不再執行。
三、關于境內非金融機構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
(一)境內非金融機構可向境內銀行申請辦理人民幣境外放款結算業務。具有股權關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終控股,且由一家成員機構行使地區總部或投資管理職能的境內非金融機構,可使用人民幣資金池模式向境內銀行申請開展人民幣資金池境外放款結算業務。
(二)境內銀行應在認真審核境內非金融機構提交的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申請材料后,為其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三)開展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于人民幣境外放款。
(四)境內非金融機構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期限和用途由借貸雙方按照商業原則,在合理范圍內協商確定。
(五)人民幣境外放款必須經由放款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以人民幣收回,且回流金額不得超過放款金額及利息、境內所得稅、相關費用等合理收入之和。
(六)銀行應認真履行信息報送職責,及時準確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跨境信貸融資業務等相關信息。若涉及人民幣跨境擔保業務,還需報送人民幣跨境擔保信息。
四、關于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
(一)境內非金融機構可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于存放經人民銀行同意從境外匯入的發債募集資金。該賬戶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執行,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在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涉及人民幣匯入或還本付息的,境內銀行應及時準確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若涉及人民幣跨境擔保業務,還需報送人民幣跨境擔保信息。
五、境內非金融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規定,對外提供人民幣擔保。境內非金融機構對外擔保使用人民幣履約時,境內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為其辦理人民幣結算,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信息。履約款項也可由境內非金融機構使用其境外留存的人民幣資金直接支付。
六、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人民幣賬戶融資期限延長至一年,賬戶融資比例不得超過該境內代理銀行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的3%。
七、境外參加銀行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與境外參加銀行在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開立的人民幣賬戶之間,因結算需要可進行資金匯劃。各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在境內開立的人民幣清算賬戶之間,因結算需要可進行資金匯劃。
八、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充分利用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做好信息監測分析,定期對銀行和企業跨境人民幣業務開展情況依法進行非現場檢查監督,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現場檢查,防范風險。發現銀行違反有關規定的,應要求銀行限期整改。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有關規定,以本通知為準。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外資銀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貨幣政策二司。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