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加強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發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
(一)境外機構在境內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境外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后,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等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根據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的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二)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應當采取措施對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在境內開展相關活動所依據的法規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開戶證明文件進行審核,確保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并據此出具境外機構在境內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合法性審核書面聲明并加蓋簽章(見附件1)。境外機構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銀行應當將合法性審核書面聲明與境外機構的開戶申請書、開戶證明文件一并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審核。
銀行可以通過其境外分支機構等其他機構采取合法、可靠的措施,協助審查境外機構身份及其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境外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時不能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可以出具公司章程規定的賬戶有權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同時出具公司章程。
(四)境外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時出具的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或者賬戶有權簽字人(以下統稱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開戶證明文件應當為原件。如開戶證明文件為非中文的,應當翻譯為對應的中文,并在翻譯件上加蓋單位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或者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銀行應當對翻譯件與原件核對一致。
(五)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名稱、賬戶名稱、負責人的名稱可為中文或者英文。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上記載有中文名稱的,應當采用中文;記載非中文或者非英文名稱的,應當使用翻譯后的中文。采用中文的,應當為簡體中文全稱;采用英文的,應當為英文大寫字母全稱。
(六)境外機構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當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其中,“存款人類別”填寫“境外機構”,“電話”填寫境外機構的境外聯系電話,“地址”填寫境外機構在境外的聯系地址,“郵政編碼”填寫境外機構的境外聯系地址的郵政編碼,“地區代碼”填寫境外機構注冊地的國家或者地區名稱簡稱和3位國家或者地區代碼(見附件2《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及代碼》),“賬號”填寫“NRA”+阿拉伯數字賬號。境外機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的特殊機構代碼的,應當將特殊機構代碼作為組織機構代碼進行填寫。境外機構在境內有聯系方式的,應當在備注欄或者空白處填寫境內的聯系電話、地址、郵政編碼。
境外機構無單位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銀行預留簽章為賬戶有權簽字人簽章的,應當在開戶申請書三聯上分別簽署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
(七)境外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信息錄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時,“存款人類別”錄入“境外機構”,“電話”錄入境外機構的境外聯系電話(格式為國際區號+地區號+電話號碼),“地址”錄入境外機構的境外聯系地址,“郵政編碼”統一錄入“000000”,“地區代碼”統一錄入“上海市(2900)”,“組織機構代碼”錄入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的特殊機構代碼,“備注”最前面錄入“NRA”+3位國家或者地區代碼 ,并以中文分號“;”分隔后錄入境外機構真實的境外郵政編碼。如境外機構在境內有聯系方式的,還應當在備注中填寫境內聯系地址、電話及郵政編碼等。境外機構的存款人名稱等信息不能完整錄入的,應當在備注中加以說明。
(八)境外機構辦理開立、變更、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等業務時,可由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當出具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應當出具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九)境外機構在境內有聯系地址的,應當在境內聯系地址和境外聯系地址中確定一個為主要聯系方式,方便銀行開展對賬等業務。境內聯系地址或者境外聯系地址發生變更的,境外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出變更申請。
(十)境外機構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不得用于辦理現金業務。基本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確有辦理現金業務需要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二、關于境外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特殊情形
(一)關于特殊境外機構投資者。
境外中央銀行(貨幣當局)開展貨幣互換、境外銀行提供清算或者結算服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從事證券投資、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俄羅斯金融機構開辦人民幣購售業務,需要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有關貨幣當局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0〕101號)、《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號文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0〕217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俄羅斯莫斯科銀行間貨幣交易所人民幣對盧布交易人民幣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222號)等規定執行。
上述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從事人民幣業務,還需要開立其他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可撤銷原已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等相關規定,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其中,基本存款賬戶用于日常人民幣轉賬結算,開戶證明文件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賬戶收支范圍與普通境外機構基本存款賬戶的收支范圍一致;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按照相關制度的要求對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開戶依據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賬戶收支范圍按照批準文件的規定嚴格執行。
上述機構不得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關于其他境外機構投資者。
境外投資者因經營受讓不良債權、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合格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貸款業務和貨幣互換業務、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需要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等相關規定,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用于人民幣日常轉賬結算,開戶證明文件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賬戶收支范圍與普通境外機構基本存款賬戶的收支范圍一致。
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貸款或者其他結算需要,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投資者因經營受讓不良債權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1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等事宜的批復》(銀復〔2005〕97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政策性銀行為合格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貸款業務和貨幣互換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7〕81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所涉及賬戶開立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9〕178號)等相關規定對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開戶依據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賬戶收支范圍按照批準文件的規定嚴格執行。其中,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因減持股份及分紅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當在上市公司注冊地開立。
境外機構已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投資者因經營受讓不良債權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或者臨時存款賬戶的,如目前無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需要,可繼續使用該賬戶,無需做銷戶處理;如需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可撤銷原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等相關規定,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三)關于境外邊貿企業。
周邊國家從事邊境貿易的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等相關規定,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賬戶收支范圍按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境外邊貿企業和個人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8〕26號)關于境外邊貿企業開立人民幣特殊專用存款賬戶的規定不再適用。
境外邊貿企業已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境外邊貿企業和個人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有關問題的批復》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如目前無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需要,可繼續使用該賬戶,無需做銷戶處理;如需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可撤銷原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等相關規定,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三、關于清理核實已開立的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
(一)對于2010年10月1日《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前,境外機構因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業務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理核實,納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1.境外機構開立一個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當與境外機構以書面方式確認為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應當將書面確認函、需補充的開戶證明文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2.境外機構開立多個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當與境外機構以書面方式確認其中一個銀行結算賬戶為基本存款賬戶,其他銀行結算賬戶逐一確認為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
確認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當將書面確認函、需補充的開戶證明文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確認為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當聯系境外機構出具書面確認函、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及需補充的開戶證明文件,并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二)對于2010年10月1日后,境外機構按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補充、規范有關賬戶信息,開戶銀行應當與境外機構進行核實確認,及時辦理有關銀行結算賬戶變更手續。
境外機構變更賬戶性質的,應當先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再重新辦理銀行結算賬戶開立手續。
(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對于符合開戶條件的銀行結算賬戶,銀行應當及時聯系境外機構辦理上述確認及變更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的,銀行應當加強與境外機構的聯系,并在境外機構第一次辦理業務時,要求其首先補辦確認及變更手續。對于不符合開戶條件的銀行結算賬戶,銀行應當通知境外機構辦理銷戶手續,如境外機構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四、關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
(一)境內銀行應當根據有關人民幣跨境業務管理相關規定對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收付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
(二)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收入及支出范圍。
1.收入范圍:
(1)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收益及經常轉移等經常項目人民幣結算收入;
(2)政策明確允許或經批準的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
(3)跨境貿易人民幣融資款項;
(4)賬戶孳生的利息;
(5)從同名或其他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獲得的收入;
(6)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
2.支出范圍:
(1)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收益及經常轉移等經常項目的境內人民幣結算支出;
(2)政策明確允許或經批準的資本項目人民幣支出;
(3)跨境貿易人民幣融資利息及融資款項的歸還;
(4)銀行費用支出;
(5)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出項目。
(三)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向境外的劃轉,以及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之間的劃轉,銀行可以根據境外機構的指令直接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履行相應手續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可購匯匯出。
(五)境內機構與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之間的資金收支,按照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內收付款行應當按照人民幣跨境交易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境內銀行應當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和境內機構之間的跨境資金收支,并在匯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款項的用途。在辦理經常項下人民幣資金劃轉時,暫使用大額支付系統匯兌支付報文(CMT100)中的“60-出口貿易結算”和“62-進口貿易結算”。在辦理資本項下人民幣資金劃轉時,暫使用大額支付系統匯兌支付報文(CMT100)中的“70-內地機構境外發行債券結算”和“71-內地機構境外發行債券兌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統上線運行后,再按新的業務種類分類處理。
(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為活期存款賬戶。境外機構可將人民幣結算賬戶資金用作境內質押境內融資。
五、關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等問題
(一)銀行應當在2013年底前完成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賬號統一標注前綴“NRA”的行內業務系統調整工作。銀行在完成NRA標注前,應當在境外機構的有關支付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
(二)銀行應當及時將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銷戶信息、基本信息變更、余額信息及其涉及的與境外主體之間資金劃轉信息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建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信息共享機制。
(三)通過境外機構賬戶與境外、境內之間發生的人民幣資金收支,以及由此產生的賬戶余額變動,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四)境內銀行辦理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項下購匯業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結售匯和頭寸統計相關信息。
(五)在相關法規明確之前,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資金余額暫不納入現行外債管理。
(六)銀行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境外機構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并依據境外機構客戶的風險程度采取相應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跨境人民幣大額資金交易報告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的大額跨境交易標準。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境外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合法性審核書面聲明
2.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及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