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擴大為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平盤及清算安排的范圍。現公告如下:
一、內地金融機構經批準可在香港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所籌集的人民幣資金可通過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下稱清算行)匯入具有人民幣業務經營資格的內地金融機構。發債機構可將人民幣匯入香港支付債券利息和償還本金。
二、清算行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存款,除香港參加辦理人民幣業務的銀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個人及香港指定商戶的人民幣存款外,擴大至包括香港人民幣債券發行人的存款。
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3]第16號確定的選擇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的原則和標準,經過對申請連任清算行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進行全面評審,并商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授權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繼續擔任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
上述一、二項有關安排將在各項技術準備及相關管理辦法完成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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