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拱北海關:
為了規范澳門銀行個人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中國人民銀行與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澳門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
附件:澳門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澳門銀行個人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以下簡稱澳門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講出境通關業務,對該業務實施有效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為澳門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的管理機關。
第三條 澳門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在拱北海關旅檢車通道辦理。特殊悄況下經拱北海關批準可改經其他通道。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根據澳門清算銀行關于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的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向其簽發《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式樣見附表)。許可證的簽發和使用實行“一批一證”,即澳門清算銀行每辦理一次調運人民幣現鈔入境或出境業務,就須由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簽發一張許可證;每張許可證只對當次調運人民幣現鈔入境或出境業務有效。許可證的內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應到發證部門換發新證。
第五條《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許可證》有權簽發人簽宇樣本和簽發銀行印章樣式須先行報海關總署及拱北海關備案。
第六條 拱北海關憑澳門清算銀行提交的《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許可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有效單證辦理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驗放手續。
第七條 澳門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由澳門清算銀行在珠海市的代理行(以下簡稱“澳門清算銀行代理行”)辦理海關手續。
第八條 澳門清算銀行代理行辦理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海關手續,須先行在拱北海關注冊登記,在每次辦理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手續時,使用海關注冊編碼。
第九條 澳門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所需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按如下規定填寫:商品名稱為“流通中的貨幣現鈔”;商品編碼為“ 980 13000 ”;進出口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稅率為“ 0 " ;計量單位為“千克”,代碼“ 035 ”;貿易方式為“其他”,代碼 " 9900 " ;征免性質為“一般征稅”,代碼“ 101 " ;人民幣現鈔的總金額應如實填報。其他欄目按現行規定填報。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業務量不列入海關統計。
第十條 澳門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報關和通關,應符合海關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澳門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通關,應將承擔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調運業務的單位、車輛、人員先行報拱北海關備案,如需改變備案內容,應及時向拱北海關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的車輛和人員應接受海關查驗。
第十三條 為保證現場通關安全,在辦理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報關和通關手續時,承擔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調運業務的人員與海關經辦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 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的車輛可兼運其他經批準經營的外幣。調運外幣進出境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嚴禁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的車輛和人員兼運或夾帶規定數量現鈔以外的其他貨物。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與拱北海關對簽發和收驗的《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許可證》定期進行核對。
第十七條 澳門清算銀行調運人民幣現鈔進出境通關業務具體操作規程及其他具體問題由拱北海關與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協商解決,重大問題報海關總署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