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的平穩、有效運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的操作和使用,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收集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對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測。
第三條 依法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的銀行應當接入系統,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
第四條 銀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保存、使用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五條 銀行應當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保障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六條 銀行可以通過直聯方式或間聯方式在其注冊地一點接入系統。直聯方式是指銀行將其相關業務系統與系統直接對接,并通過其相關業務系統直接報送和查詢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的連接方式。間聯方式是指銀行用戶通過登錄系統報送和查詢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的連接方式。
直聯方式作為主要接入模式,間聯方式作為輔助的、應急的接入模式。銀行應當爭取從自身業務系統中抓取人民幣跨境收付業務的交易主體、發生日期、金額等基礎信息,在補錄相關信息后,報送系統。
第七條 銀行按照以下程序接入系統:
(一)向注冊地人民銀行提交“系統接入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就城市金融網的接入情況做相應說明,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網的一并申請接入。
(二)注冊地人民銀行通知銀行領取測試用戶及口令,向銀行發放系統的接口報文規范。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網的,通知該銀行按規定辦理接入手續并進行系統聯調測試。
(三)銀行調試成功后,應當報告其注冊地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組織對銀行接入系統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四)對通過驗收的銀行,注冊地人民銀行在系統中創建并激活該銀行總行(總部)系統管理員用戶,將生成的系統用戶身份文件(包括用戶標識和口令)套封發放給該銀行,并留存銀行用戶身份信息登記表。
第八條 銀行以間聯方式接入系統的,系統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置銀行用戶。
本辦法所稱銀行用戶,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使用系統的銀行的使用和管理人員。
第九條 銀行用戶分為系統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兩類。系統管理員負責管理本級業務操作員和下級系統管理員。業務操作員負責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的報送工作,并根據授權查詢有關信息。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銀行總行(總部)的系統管理員。銀行依據業務和分級管理的需要可逐級開設系統管理員和本級的多個業務操作員。
第十一條 銀行的用戶文件、操作員口令管理由各銀行按內控要求自行負責,風險自擔。
第十二條 銀行系統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均憑用戶標識和口令兩個要素辦理信息管理業務。用戶標識由系統自動生成并恒定不變。
第十三條 銀行可借助系統履行交易真實性、一致性的審核義務,通過系統查詢下列信息:
(一)跨境人民幣業務關注企業名錄;
(二)為企業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所需的物流背景信息;
(三)系統對本機構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情況的考評情況;
(四)本機構所報送的信息;
(五)其他可以查詢的信息。
第十四條 銀行不再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注冊地人民銀行。注冊地人民銀行在確認該銀行相關業務信息報送無遺漏后,為其辦理退出系統手續。
第十五條 銀行未按照有關規定向系統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禁止其繼續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人民幣跨境收付及相關業務信息的報送及監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與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簽訂的《關于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