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1號),允許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的銀行和企業開展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
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與新西蘭央行簽署了金額為250億元人民幣/50億新西蘭元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4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與烏茲別克斯坦央行簽署了金額為7億元人民幣/1670億烏茲別克斯坦蘇姆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5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與蒙古央行簽署了金額為50億元人民幣/10萬億蒙古圖格里克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6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號),就跨境人民幣業務有關事項的辦理進行明確。
6月9日,昆明富滇銀行與老撾大眾銀行共同推出人民幣與老撾基普的掛牌匯率。
6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哈薩克斯坦央行簽署了金額為70億元人民幣/1500萬億堅戈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6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俄羅斯央行簽訂新的雙邊本幣結算協定,規定兩國經濟活動主體可自行決定用自由兌換貨幣、人民幣和盧布進行商品和服務的結算與支付。協定簽訂后,中俄本幣結算從邊境貿易擴大到了一般貿易,并擴大了地域范圍。
6月28日,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分行和中國銀行新疆分行相繼推出人民幣兌越南盾、哈薩克斯坦堅戈掛牌交易。
6月30日,交通銀行青島分行、韓國企業銀行青島分行推出人民幣對韓元的柜臺掛牌交易。
7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銀監會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銀發〔2011〕203號),明確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內地域范圍擴大至全國。
10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3號),對銀行和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進行了規范。
10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的指導意見》(銀發〔2011〕255號),明確了商業銀行開展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的有關要求。
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韓國央行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由原來的1800億元人民幣/38萬億韓元擴大至3600億元人民幣/64萬億韓元,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1月4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3〕第16號確定的選擇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的原則和標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繼續擔任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5號)。
1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續簽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由原來的2000億元人民幣/2270億港幣擴大至4000億元人民幣/4900億港幣,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2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
12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泰國央行簽署了中泰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為700億元人民幣/3200億泰銖,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巴基斯坦央行簽署了中巴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為100億元人民幣/1400億盧比,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2月29日,人民幣對泰銖銀行間市場區域交易在云南省成功推出,這是我國首例人民幣對非主要國際儲備貨幣在銀行間市場的區域交易。
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1〕3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