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辦發〔2021〕3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優化銀行間債券市場基礎設施對外開放服務,在依法合規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入市的同時,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管理,現通知如下: 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開展業務,以民事主體為對象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服務的法律關系,相應調整或完善基本合同文本,并立足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基本定位,積極響應境外機構投資者訴求,提供多元化交易、登記、存管、結算等基礎性服務。 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優化交易服務功能,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以法人身份辦理聯網,以管理人名義與對手方達成交易。 三、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優化登記結算服務等功能,結算代理人要求開立代理總賬戶的,應做好相關服務支持工作,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完成辦理手續,及時以電子化方式告知結算代理人及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使用代理總賬戶的,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結算代理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辦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并通過結算代理人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代理總賬戶辦理券款對付的債券結算。 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建立健全制度規則,加強事中事后管理,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建立嚴格的看穿機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境外機構投資者業務開展情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開展相關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21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