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貼現是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持有的未到期已貼現商業匯票予以貼現的行為。在我國,中央銀行通過適時調整再貼現總量及利率,明確再貼現票據選擇,達到吞吐基礎貨幣和實施金融宏觀調控的目的,同時發揮調整信貸結構的功能。
自1986年人民銀行在上海等中心城市開始試辦再貼現業務以來,再貼現業務經歷了試點、推廣到規范發展的過程。再貼現作為中央銀行的重要貨幣政策工具,在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促進信貸結構調整、引導擴大中小企業融資、推動票據市場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986年,針對當時經濟運行中企業之間嚴重的貨款拖欠問題,人民銀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再貼現試行辦法》,決定在北京、上海等十個城市對專業銀行試辦再貼現業務。這是自人民銀行獨立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以來,首次進行的再貼現實踐。
1994年下半年,為解決一些重點行業的企業貨款拖欠、資金周轉困難和部分農副產品調銷不暢的狀況,中國人民銀行對“五行業、四品種”(煤炭、電力、冶金、化工、鐵道和棉花、生豬、食糖、煙葉)領域專門安排100億元再貼現限額,推動上述領域商業匯票業務的發展。再貼現作為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為支持國家重點行業和農業生產開始發揮作用。
1995年末,人民銀行規范再貼現業務操作,開始把再貼現作為貨幣政策工具體系的組成部分,并注重通過再貼現傳遞貨幣政策信號。人民銀行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再貼現操作體系,并根據金融宏觀調控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貼現優先支持的行業、企業和產品目錄。
1998年以來,為適應金融宏觀調控由直接調控轉向間接調控,加強再貼現傳導貨幣政策的效果、規范票據市場的發展,人民銀行出臺了一系列完善商業匯票和再貼現管理的政策。改革再貼現、貼現利率生成機制,使再貼現利率成為中央銀行獨立的基準利率,為再貼現率發揮傳導貨幣政策的信號作用創造了條件。適應金融體系多元化和信貸結構調整的需要,擴大再貼現的對象和范圍,把再貼現作為緩解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短期流動性不足的政策措施,提出對資信情況良好的企業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可以辦理再貼現。將再貼現最長期限由4個月延長至6個月。
2008年以來,為有效發揮再貼現促進結構調整、引導資金流向的作用,人民銀行進一步完善再貼現管理:適當增加再貼現轉授權窗口,以便于金融機構尤其是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法人申請辦理再貼現;適當擴大再貼現的對象和機構范圍,城鄉信用社、存款類外資金融機構法人、存款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均可申請再貼現;推廣使用商業承兌匯票,促進商業信用票據化;通過票據選擇明確再貼現支持的重點,對涉農票據、縣域企業和金融機構及中小金融機構簽發、承兌、持有的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進一步明確再貼現可采取回購和買斷兩種方式,提高業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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