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支持擴大涉農信貸投放、促進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引導作用,人民銀行下發《關于認真組織落實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激勵政策及農村信用社專項票據兌付后續監測考核激勵約束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對同時達到比例考核政策和專項票據兌付后續監測考核政策標準的425個縣(市)農村信用社和16個村鎮銀行,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200億元,支持其在審慎穩健經營的前提下擴大涉農信貸投放。
《通知》要求,人民銀行分支行組織轄內有關縣(市)支行,在總行核定額度內根據達標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擴大涉農信貸投放的合理資金需求及時安排發放此類支農再貸款,引導其擴大涉農信貸投放。人民銀行有關分支行要嚴格按照支農再貸款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對此類支農再貸款投向和政策效果的動態監測考核,確保支農再貸款的合規使用。對未按照規定用途和投向使用此類再貸款的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要及時收回支農再貸款。同時,要切實采取措施維護支農再貸款債權安全,確保支農再貸款到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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